收到通知流浪媽被安置 要求負擔費用!2孩拒絕「原因」曝

收到通知流浪媽被安置,要求負擔費用!2個孩子拒絕承擔,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在他們年幼時就與父親分居,老二由父親照顧直至大學畢業,2013年接獲社會局聯絡,才知母親安置於安養中心,那時就與同母異父之兄姊3人分擔費用,老二現在因負擔子女及退休父親的費用,無力繼續支付,老大也因母親未曾照顧及聞問,2人因此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費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是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小萱在最近2個年度並無任何所得,僅有投資現值6420元,除此之外,她的名下並沒有其餘財產,依據小萱的現況,確實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等情至明,自有受扶養之必要,他的2個孩子都已成年,對於母親小萱即負有扶養義務。

小萱到庭表示,他不否認沒有照顧老二,但他有養老大到高中,偶爾會給零用錢,她不會不請求2個孩子給付扶養費用。孩子的姨丈證稱,2個孩子成長過程中,小萱到處流浪交朋友,老二被爸爸帶走,老大是由小萱的姐姐照顧長大。

法官審酌,小萱在2個孩子成長過程中完全缺席,彼此無異形同陌路,毫無親子間親情可言,顯見小萱未善盡扶養義務,並且長期缺席母親關愛、照顧職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核屬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