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與婚禮女助理結婚後3月產子 女子怒告求償40萬元

圖文/鏡週刊

臺中市一名女子與前夫離婚5個月後,前夫竟與當初她與前夫結婚置辦婚禮現場的女助理結婚,女助理並於結婚後第3個月產下1子。女子計算前夫與女助理髮生性行爲時間,應是在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內,憤而到法院對前夫、女助理提出婚姻侵權損害賠償,一、二審均判應賠償40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女子與前夫於2017年6月結婚,育有1女,兩人於2023年5月離婚。前夫離婚後,旋於同年10月與婚禮女助理結婚,這名婚禮女助理並於2024年1月初產下1子,女子始知2人在她與前夫尚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發生性行爲。而這名婚禮女助理是她和前夫結婚時,曾協助佈置典禮會場的工作人員,並曾在她開設的店面工作,對於她的婚姻狀況,相當瞭解,侵害婚姻權甚爲明顯。女子因而對兩人提出連帶給付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40萬元,

前夫出庭辯稱他與前妻感情早已不睦,離婚前已分居長達1年,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且前妻早已同意他和女助理交往,「兩人各玩各的」,所以前妻根本不會有因他與女助理交往而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更遑論有配偶權遭侵害到情節重大程度。

經法官調查,女助理於2023年6月第一次產檢時,已懷孕妊娠週數8周又5天,估算兩人性行爲時間點約於同年4月間,而女子與前夫是於同年5月協議離婚,所以兩人發生性行爲時,是在女子與前夫尚有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應可認定。

雖前夫提出女子曾對他表示「講真的,你可以去交新的女朋友」、「女兒可以給我顧」、「我己經放下了」等語,認定女子已同意他與其他異性交往或發生性行爲等對話紀錄。但法官查對話的時間爲2023年6月24日,是在兩人5月協議離婚之後,並非離婚之前,因此不能成爲女子同意他婚外情的證據。一、二審法官均判前夫與女助理須連帶賠償女子4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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