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應刪除 擴大遺囑自由度!

▲我國《民法》容許被繼承人於生前可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但若立遺囑人沒有子女,且其父母也已過世時,則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便落至「第三順位」,即兄弟姊妹。(圖/達志/示意圖)

●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民法》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 是否仍應存在?

近期媒體頻頻報導《民法》繼承篇中有關「特留分」制度的修正問題。依現行《民法》規定,凡各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均享有「特留分」的法律保障。然而,其中最受爭議的,莫過於「兄弟姊妹不應享有特留分」的這個議題。

兄弟姊妹不應再有特留分保障

我國《民法》容許被繼承人於生前可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自己所擁有的財產;但若立遺囑人沒有子女,且其父母也已過世時,則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便落至「第三順位」,即兄弟姊妹。

然而,立遺囑人可能與其兄弟姊妹感情不睦,尤其在法律上,所稱「兄弟姊妹」除「全血緣」外,也包括「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亦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者的兄弟姊妹(如:父親的私生子女、母親再嫁所生的子女),都是屬於「兄弟姊妹」,而可依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享有繼承權。

在此情形下,即使立遺囑人與兄弟姊妹關係疏遠,仍無法於生前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完全排除其等繼承;此乃因第三順位繼承人仍得受《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保障而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

社會呼聲與《民法》繼承篇修法方向

如前所述兄弟姊妹不應享有特留分的問題,目前是我國繼承製度中最受爭議的議題。此乃因隨着家庭結構的改變與社會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聲音主張應檢討現行「特留分」規定。

而面對民間團體聯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訴求,法務部表示已委託學者進行研究,並預計最快於明年初啓動修法程序。與此同時,立法院朝野立委也相繼表態支持,認爲現行制度已與現代家庭結構脫節,且有「懲罰單身」之虞,應刪除《民法》第1223條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

貫徹遺囑自由原則

筆者對於目前的修法方向深表贊同。筆者執業以來經手多起繼承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特留分」的爭議,其中尤以「遺囑是否侵害特留分」的問題最爲常見。

筆者近期與高愛倫作家共同出版《親密搶奪》新書,於北、中、南先後舉辦三場新書發表會,會場也有諸多聽衆詢問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相關問題,可見此議題已在社會上引發高度關注。

筆者認爲,若能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不僅可減少繼承糾紛,也更能符合現代家庭結構的實際樣貌。

另外,現行《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的祖父母,配偶則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法定繼承人皆受有特留分的保障。

既然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已有檢討廢除的共識;筆者進一步建議,未來也可考慮對其他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範圍」再加以限縮,使立遺囑人得以充分自主決定其身後財產的分配,擴大遺囑自由,完全落實「遺囑自由原則」。

▼面對民間團體聯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訴求,法務部表示已委託學者進行研究,並預計最快於明年初啓動修法程序。(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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