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不刪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界分歧

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是否刪除,法界看法不一,有人認爲應保留,以減少家庭衝突,有人認爲需尊重「遺囑自由」,讓被繼承人充分處分個人財產,甚至民法是否要有特留分規定,也可討論。

前檢察官、律師陳彥價說,特留分制度由來已久,也是繼承人最低限度保障,避免遺囑人在特定時間點偏好特定繼承人,造成繼承人間家庭衝突;特留分設計是基於血緣關係,特留分對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祖父母的比例也不高,不影響遺囑人處分大部分財產,應該保留。

前法官、律師江彥儀說,社會變化,夫妻不生小孩越來越多,現行規定若夫妻立好遺囑所有財產都給對方,在無父母前提下夫妻中有一人死亡,被繼承者兄弟姊妹都可主張「特留分」財產,若該夫妻兄弟姊妹都有子女,兩人反而分不到兄弟姊妹財產,顯不公平。

前法官、律師張淵森認爲,特留分規定不合理,與繼承順序、比例,及扶養義務順序有關,如甲沒配偶,父母死亡、沒有子女,由兄弟姊妹照顧甲終老,此時就不會覺得民法規定特留分有什麼問題;但如甲有配偶,配偶照顧甲終老,沒照顧甲的手足卻有特留分保障,就會讓人覺得不公平。

他說,民法把繼承權、扶養義務及特留分分開規定,可能發生無扶養義務人卻有繼承權且有特留分保障,造成遺囑在具體個案中不公平的狀況。如要貫徹財產處分自由,欲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應該也沒理由保留其他身分繼承人特留分。

前檢察官、律師陳宗元說,被繼承人理應要有完全處分財產的自由,民法是否應廢除「特留分」規定,而非僅限縮兄弟姊妹部分,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