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包/兄弟姊妹特留分被連署廢除 遺產如何跳脫分配限制?
法律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即便遺囑有指示遺產分配,仍然可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圖/AI生成
遺產特留分是法律爲保障每位繼承人擁有一個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而設立的強制規定,但因爲相關規範也讓立遺囑者無法完全自由分配遺產,造成許多紛爭。有民間團體發起公民連署,希望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獲得6800多人附議,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接受備詢時表示,已委請學者進行研究,最快明年初啓動修法程序。
文章目錄 什麼是應繼分?什麼是特留分?特留分爲何引發爭議?被繼承人如何對抗特留分
法界人士指出,遺產繼承的四個順序,分別爲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配偶要拿到另一半的遺產,必須要與前述的四個順序繼承人一同分配,這就是應繼分,例如「配偶+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平均分配,若是與第二或第三順位,配偶可拿走一半,若是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則配偶可拿走三分之二,除非另一半沒有一到四順序的繼承人,纔可能繼承全部。
至於特留分的規定,是爲了保障繼承人能拿到最低限度的遺產,例如早年常因重男輕女,可能會有家產全給兒子、女兒不能分等歧視性遺囑,因此纔有特留分的規定,而且特留分除了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外,也納入配偶共五類人,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特留分爲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爲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爭取特留分有相關時間限制,特留分扣減權是繼承權的一種,假設開始繼承遺產時,該拿到特留分的人發現自己沒分到,或者應該拿的數量不足,就可以主張從遺產中扣減分給自己,如果遺產已經都分給各繼承人,則可以按比例從繼承人拿到的遺贈價額扣減,此扣減權雖然未列出除斥時間,但實務上還是比照繼承權遭侵害的時間計算,也就是知道侵害起要在2年內行使,或者繼承開始的10年內,超過就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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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遺囑協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說明,過時法規容易製造繼承糾紛,「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源於舊時代大家族觀念,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並提出呼籲修法的4大原因。
1.懲罰無子女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法造成「單向繼承權」。無子女者的兄弟姊妹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無法繼承有子女的兄弟姊妹遺產。
2.與現代社會脫節:成年兄弟姊妹多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已失正當性。
3.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遺囑自由是財產自主權的核心,現行規定強制分配給未必照顧被繼承人的手足,剝奪逝者依意志處分財產的權利。
4.悖離國際趨勢:多數國家均僅保障直系親屬與配偶的特留分,不包含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臺灣幾乎已成爲制度孤例。
5.成爲爭訟導火線:兄弟姊妹特留分常被關係疏遠者主張,製造家族爭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亦造成家庭情感裂痕。
公民連署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接受備詢時表示,最快明年初啓動修法程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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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然而,如果希望合法地限制或規避特留分,可以從「排除繼承資格」或「減少遺產總額」等層面進行規畫,以下彙整總結規避特留分的主要方法:
特留分的計算是以繼承人擁有繼承權爲前提。一旦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特留分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了。排除繼承資格的方法主要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可分爲「表示喪失繼承權」與「當然喪失繼承權」兩種:
●表示喪失繼承權(重大虐待或侮辱)
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被繼承人可以特別表示排除該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構成要件: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判斷需由法院審酌客觀事實,而非僅憑被繼承人的主觀認知。例如,毆打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或被繼承人臥病在牀卻無正當理由始終不探視等,都曾被法院認定爲重大虐待或侮辱。
可能做法:雖然表示方法不限,但建議以遺囑、書面或錄音方式記錄,並保留家暴報案紀錄、保護令等證據輔助。
●當然喪失繼承權(嚴重犯罪或妨害遺囑)
若繼承人有以下情況,不論被繼承人是否表示,都會當然喪失繼承資格:
◦ 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致死卻因而判刑。◦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撰寫、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撰寫、撤回或變更遺囑。◦ 僞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而應繼分的計算基礎是整個遺產。因此,設法降低遺產總額,就能間接降低特留分的價值。
●生前贈與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透過贈與契約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讓該財產不以「遺產」的形式留給繼承人,從而減少遺產總額。但需特別注意《民法》第1148-1條的期限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贈與的部分仍然算作遺產。此外,生前贈與會產生贈與稅。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婚姻關係適用法定財產製,被繼承人的配偶可以優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會使配偶先獲得一部分財產,間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總價值。此方法有助於節省遺產稅,並縮小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財產轉換法(使財產不計入遺產)
將財產提前轉換爲其他形式交付,可有效對抗特留分。
◦契約信託:透過契約成立信託關係,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不會變成委託人或受託人的遺產,自然沒有特留分問題。信託的好處是可以自由規畫契約內容,且特別適用於海外財產分配或長期照護。
◦人壽保險:被繼承人可購買人壽保單,指定特定人爲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給付直接歸屬受益人的財產,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沒有特留分的問題。此方法適用於希望保護財產傳承的隱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