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三讀 內政部:拚明年7月前實施
內政部表示,現行「地方制度法」在行政區劃事項只規範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類型,其餘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合併或調整,均缺乏具體程序規範;「行政區劃程序法」三讀通過後,即可依法推動行政區域調整事宜。
內政部說明,「行政區劃程序法」並不涉及各層級行政區域的實質調整,只規範行政區域調整的相關程序,包括行政區劃計劃的提出、審議、覈定、發佈、實施等各階段步驟及應辦事項。而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2種方式進行提案,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計劃,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覈定。
內政部強調,爲落實民衆參與,「行政區劃程序法」除規定民衆得透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意調查等方式表達意見外,也賦予民衆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的權利,透過廣納民衆及各界意見,將使行政區域調整事宜更加周延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