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法立法 內政部:先釐清程序溝通才有空間
內政部自1992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立法,至今未能完成立法程序。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自1992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立法,至今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區劃結果具一定政治性,爲避免各界誤解,名稱改「行政區劃程序法」,着重行政區域調整應有程序;另縣市改制直轄市已有實務案例,應維持地制法及行政區劃程序法分別立法。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辦「行政區劃立法技術公聽會」,邀集董建宏及專家學者列席。
董建宏表示,內政部從1992年起推動行政區劃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且行政區劃結果將影響民選地方公職名額變動,及地方政府組織、員額、財政等資源重新配置,具一定政治性,立法推動上較難獲共識;爲避免各界誤解內政部是推動各級行政區域實質調整,因此草案名稱改爲「行政區劃程序法」,着重行政區域調整應有程序。
董建宏指出,地方制度法就改制直轄市部分已有相關規定,其餘行政區劃類型的調整程序並未規範;基於立法經濟,並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已有實務案例,且執行尚無窒礙,應維持地制法及行政區劃程序法分別立法。
至於是否應否納入公民投票制度,董建宏認爲,地制法有關改制直轄市程序,未有公民投票程序,內政部所提行政區劃程序法立法版本,是透過在行政區劃程序中納入民衆參與機制,以達到民衆參與及程序保障的效果。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理事長紀俊臣說,地方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區劃,在地方制度法中,若能加入行政區劃專章,就能將相關約20條文放進來,建議合併一起,內政部行政區劃科與地方自治科相互合作,相關業務就能更妥當發展。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姚孟昌表示,內政部早在1992年就研擬相關草案,經過3次政黨輪替一直過不了,就可以明白關鍵是涉及基本國策,這部分就不是內政部、立法院可以單方決定,層級要更高。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明鏘指出,這是政治性很濃的法案,所以國民黨、民進黨都不敢動,不過他贊成區域調整的專法,應特別立法,而不是加入地方制度法;地制法、國土計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投法都要包裹修法,才能完整。
董建宏表示,對於公聽會上的建議與看法,內政部立場會先把程序規範釐清楚,立場還是要談程序、把程序明確化,才能促成地方溝通、有效思考,如何建立更合理行政區劃,纔是有意義過程。行政區劃過程不是隻有程序面,而是關於人民實質權益、感情、歷史土地的概念,在依法行政下,有法治完整性,才能給對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