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今三讀通過 要求行政院明年7月前實施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明定行政區劃新設、廢止或調整的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記者蘇健忠/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行政區劃新設、廢止或調整的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另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在明年7月1日前實施。
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然而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民國81年起,內政部推動行政區劃相關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最終在上會期內政委員會全案送出委員會。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計劃整體規畫,並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佈、族羣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歸屬、選舉區之劃分,及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區劃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外,人民或團體就其戶籍、登記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建議;各機關擬訂的行政區劃計劃草案,於相關行政區域內公開展覽30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行政區劃計劃審議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成員人數11人至25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但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此外,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讀條文規定,當行政區劃計劃發佈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業務、財產移轉及交接事項,且依該計劃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180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行政區劃事關國土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永續發展,更攸關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與集體生活型態的延續。原住民族在臺灣居住超過六千年,然而國民政府遷臺後,未能充分理解原位民族的社會結構與族羣特性,在行政劃設時,忽視其「同一民族、同一語言」的集體性,將其分割於不同鄉鎮,使得族羣聚落被切割、文化傳承斷裂,嚴重影響其社會發展與文化保存。
行政區劃程序法通過後,未來劃設行政區時,考量「族羣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與「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等因素時,應明確納入對原住民族集體生活型態與語言文化的尊重與保障,確保文化延續、社會結構與空間權益不被忽視或侵害,還原原住民族應有的空間權與發展權。
其次,行政區劃程序法自公佈後,行政院應於明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三個月將研訂進度函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