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 政院應於明年7月前實施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後,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姚志平攝)
立法院會今(17)天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明定行政區劃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計劃整體規劃、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等因素;審查行政區劃計劃時,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此外,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在115年7月1日前實施。
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但現行法並無相關規範。儘管內政部從民國81年起推動相關立法工作,但仍無法順利完成立法,直到上會期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擔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時,積極與朝野溝通,在沒有任何條文保留的情況下,將全案送出委員會,才順利於今天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計劃整體規劃,並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佈、族羣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選舉區之劃分,以及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區劃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外,人民或團體就其戶籍、登記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建議;各機關擬訂的行政區劃計劃草案,於相關行政區域內公開展覽30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在行政區劃計劃審議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成員人數11人至25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但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此外,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當行政區劃計劃發佈後,三讀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業務、財產移轉及交接事項,且依該計劃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180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立法院會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一、未來在實際劃設行政區時,考量「族羣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與「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等因素時,應明確納入對原住民族集體生活型態與語言文化的尊重與保障,確保其文化延續、社會結構與空間權益不被忽視或侵害,建立尊重多元族羣、兼顧歷史正義與區域平衡發展的行政區劃體系,還原原住民族應有的空間權與發展權。
另一附帶決議爲,行政區劃程序法自公佈後,行政院應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三個月將研訂進度函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