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翁留遺囑房子給陸配...3女兒怒告繼母 這原因贏回房
新竹莊姓三姊妹繼承父親在市區的房屋,卻控告陸籍繼母楊女佔用不搬。楊女抗辯亡夫曾立遺囑,指名房屋由她單獨繼承。新竹地院審理,楊女當時未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無法依遺囑繼承臺灣不動產,判她必須返還房屋,並每月支付1612元租金。
判決書指出,新竹市某社區大樓2樓公寓,原屬莊姓男子所有,他於2022年11月11日過世後,由三位女兒共同繼承,地政機關亦已辦妥繼承登記,確認所有權屬於三姊妹。
不過三姊妹控告,父親過世後,繼母楊女佔用該公寓不搬,甚至主張遺囑指定她繼承。除要求她遷讓、返還房屋外,由於同社區該房屋行情租金爲2萬5000元,要求楊女支付佔用費用,並每月支付2萬5000元房租。
楊女抗辯,亡夫於2021年12月自書遺囑,寫下不動產全部由她單獨繼承,並曾在過世前透過通訊軟體對她說「老婆我怎麼跟房子又有什麼問題,不是都已經公告天下是你的」,顯示同意她終老居住。她並提出代繳房貸、管理費、稅捐等支出,主張自己有權使用。
法官審理,雖遺囑寫明要由楊女單獨繼承,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大陸地區配偶若未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不得繼承臺灣不動產;楊女當時並未取得居留許可,無法依遺囑繼承。至於通訊內容僅顯示亡夫意願,並不符合「使用借貸契約」的法律要件,無法成爲她佔用的正當理由。
法官最終判楊女必須將房屋遷讓返還三姊妹,並自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1598元佔用利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遷屋前,每月支付1612元租金。至三姊妹主張的行情租金2萬5000元,依土地法規定,以申報地價和建物覈定價額計算,不得直接採用同社區行情租金做基準,因此駁回。
新竹莊姓三姊妹繼承父親在市區的房屋,卻控告陸籍繼母楊女佔用不搬。楊女抗辯亡夫曾立遺囑,指名房屋由她單獨繼承。新竹地院審理,楊女當時未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不得繼承臺灣不動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