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書記官造假紀錄致管考失真 判1年6月緩刑4年
新竹地檢署張姓書記官爲規避管考壓力,利用內部案件管理系統,虛僞登載執行紀錄,造成研考單位誤認案件已完成追蹤,導致司法稽覈資料失真,遭地檢署起訴,新竹地方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1年6月、緩刑4年,向國庫支付150萬元,至於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的部分,法院認定未見不法利益流向,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張男從2020年3月起,擔任新竹地檢署書記官,負責執行確定刑事判決,包括徒刑、拘役與罰金等,並以「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記錄案件進度。
張男明知部分案件並未實際執行,例如未傳喚受刑人到案、未受理罰金分期繳納等,卻仍以個人帳號登入辦公電腦,在系統內點選「執行案件管理作業」、「罰金分期繳納處理」等項目,再輸入案件資料,虛僞勾選罰金分期種類、設定每日易科金額及分期期數等公文書表單系統後,儲存該電磁記錄,完成「罰金分期繳納」作業,共有1百多件。
張男此舉導致地檢署研考科因案管系統內的錯誤資訊,誤認執行案件有實際進行如「罰金分期繳納處理」等作爲,導致研考科人員及主管未能進行案件追蹤管考,損害新竹地檢署稽覈的正確性,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對此,張男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法官審酌,張男在確定判決徒刑、拘役及處分命令的執行,面對案件壓力,竟未思以正當方式處理,竟率然利用系統漏洞,以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方式規避管考,使執行案件延宕執行,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行使,所爲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見有自我反省悔意,判1年6月、緩刑4年,向國庫支付150萬。
至於貪污罪部分,地檢署在住家搜出以鞋盒存放現金,法院審理時認爲張男與妻從2016年起協助家中事業,累積薪資收入,加上祖父贈與、法拍土地餘款及親屬購回持分價金等資金流入,扣除後續購屋、購車及銀行存款等支出,仍可能留有其現金。法院認爲,張男對現金來源提出足夠釋明,已盡說明義務;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不實或不合理,難認被告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判無罪。
新竹地檢署張姓書記官爲規避管考壓力,虛僞登載執行紀錄,造成研考單位誤認案件已完成追蹤,導致司法稽覈資料失真,遭地檢署起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