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併」真能當與新壽解約理由?北市引述合約:本就有換約同意權

輝達臺灣總部坐落北士科T17、T18卡關,臺北市府擬因「新新並」爲由與新壽解約。圖爲北士科T17、T18用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輝達進駐北士科T17、T18進度卡關,臺北市長蔣萬安10日表示,新光人壽得標後閒置,荒煙蔓草、沒有任何開發行爲,市府不容許,將依約收回土地。外界質疑該作法是否可行及市府態度反覆,北市法務局對此說明,依據合約,新壽因合併而消滅,要取得北市書面同意,本來市府就有換約同意權。

針對新壽在北士科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北士法務局長連堂凱說明,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市政府本來就因爲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第9.1.2.15條),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儘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爲由,刻意進行無端批評,連堂凱反駁,他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本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有人質疑「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連堂凱表示,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它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同意;「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本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