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要求宗馥莉保全18億美元信託,三子女證據曝光

(文/孫梅欣 編輯/張廣凱)

娃哈哈宗慶後遺產糾紛案8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決,法院要求宗馥莉方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保全18億美元信託,對三名非婚生子女的信託資產保全要求予以支持。

根據界面新聞報道,當日下午4點,香港高等法院就對這場遺產爭奪案進行聆訊,聆訊結果沒有即時對公衆公開,由雙方律師代表前來領取簽收。當日下午6點,香港高等法院在官網公佈了判決全文。

此次遺產糾紛案訴訟起於2024年12月,原告方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sheng Zong)和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起訴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三人聲稱宗慶後生前通過香港匯豐銀行爲他們設立了總價值21億美元的離岸信託基金,並要求確認其受益人身份。

去年5月,該賬戶餘額約爲18億美元,但宗馥莉曾從中轉出108.51萬美元用於越南工廠設備尾款,原告認爲此舉侵犯其權益,要求法院阻止宗馥莉處理匯豐銀行信託賬戶18億美元的資產,確保他們每人價值7億美元的信託權。

判決中提到,原告方主張協議適用於香港法律,但由於協議中存在管轄權條款,因此原告必須向杭州法院提起訴訟。去年12月27日,原告已經向杭州法院提交申請。

儘管香港方面的訴訟在去年7月已經提起,但直到在今年7月公佈的信息中,才首次曝光了上述三人爲宗慶後子女的身份。在此之前,宗馥莉一直被外界視爲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的“獨女”。

三位非婚生子女的曝光,引發了對宗慶後家族資產、婚姻關係、家族信託、跨境訴訟、企業股權繼承等一系列內容的爭議。

根據法律,由於非婚生子女及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因此除了上述信託之外,三名原告還主張要求分割宗馥莉繼承的娃哈哈集團29.4%的股權。

如果這一要求獲得支持,將對娃哈哈這家國內飲料業巨頭的股權架構,產生重大影響。

宗馥莉及三名“弟妹”就信託和遺囑認可有交換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跟隨香港高等法院判決一同曝光的,還有部分信託委託書內容,以及雙方博弈的細節。

判決書提到,宗慶後曾經立下的兩份遺囑,一份涉及其特定境外資產,但沒有涵蓋建浩及其資產;另一份則涉及其在內地的境內資產。兩份遺囑均沒有提及任何三名原告以及杜建英,但指定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爲受益人。

這裡需要提及的是,除了已知的宗馥莉爲宗慶後女兒、施幼珍爲宗慶後配偶,王樹珍則是宗慶後仍然在世的高齡母親。

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可以看到宗馥莉和宗氏其他三名子女之間,存在交換條件的協議。

原告提供支持信託主要有三項證據。其一是2024年1月,也就是宗慶後去世前不久,給娃哈哈管理層郭虹的一封手寫信,要求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三個人的信託,每個人7億美元,並對具體工作提出了要求;

其二,是宗慶後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一份對宗馥莉的委託文件,內容包括建浩的設立,以及宗馥莉爲公司的股東,宗慶後爲唯一董事。根據這份委託協議,宗慶後是委託宗馥莉作爲設立人,設立了三個境外信託;

其三,是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和三名“弟妹”之間簽署的協議,包括三名“弟妹”對於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名繼承人身份的認可,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效力。但前提是宗馥莉承諾設立信託。宗馥莉方不能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三名“弟妹”不得妨礙遺囑執行或公司經營。

同時根據曝光的信託內容,該信託爲宗氏家族不動本信託,受益人只就利息進行分配,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爲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

從上述信息中可以至少可以看出,設立信託的決定以及具體流程的推進,是臨近宗慶後去世之前做出的。直到宗慶後去世,這一信託也並未完成設立。同時,宗馥莉很可能是信託的實際設立人,這也就解釋了爲何她不是受益人,卻能從信託中提款的原因。

信託設立細節存分歧,杭州訴訟將是遺產繼承案核心

判決書公佈的宗馥莉方迴應中,也透露出一些信息。第一,宗馥莉知道並認可信託的存在,並曾經就原告提出的拖延設立離岸信託進行過溝通。

第二,她表示提款一是由於匯率波動以及投資組合,另一方面是用於償還到期應付貸款和利息。

第三,她表示和原告之間存在一個分歧點,即信託資產是隻來自於固定資本的利息,而不是資本本身。

判決中還提到,宗馥莉表示匯豐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過21億美元,對於每人7億美元的數額爲理想化設定,她也不認可手寫指示的有效性。

同時提到,兩方的分歧拉長了討論和談判,使得離岸信託文件長時間無法簽署。宗馥莉表明自己沒有違背委託書和協議的條款,但原告方較爲急切。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已經對杭州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程序期間,原告要求確認建浩有限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資產是三位享有受益權的信託財產,要求宗馥莉就信託財產對原告負有受信責任;需就信託財產的去向做出解釋;要求判令宗馥莉支付原告以21億美元爲基數的利息收益,以及宗馥莉向原告賠償轉移的108.5萬美元。

同時,原告要求一系列披露要求,香港法院法官提到,擔心現在按照原告要求做出披露命令,可能會視爲對杭州訴訟案件管理的干預,尤其是對部分措施的實質裁決。

但是香港法院支持了對標的資產的保全令,從而避免杭州方面的訴訟失去效力。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鞠秦儀認爲,香港的訴訟主要是圍繞是否構成信託以及請求凍結匯豐銀行賬戶,這一事項在整個遺產爭奪案中屬於旁支信息:“宗馥莉方是否上訴或以其他方式圍繞這個問題進行處理,就看雙方的博弈了。”

他認爲,鑑於香港的案件不涉及到核心爭議問題,香港的爭端結果不會對內地的訴訟產生影響:“杭州的訴訟,纔會是真正遺產繼承案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