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宗馥莉是如何“輸”掉香港官司的?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樑耀丹 王曉悅 主編|趙妍

8月1日下午4點,宗馥莉與“三位同父異母弟妹”在香港的資產糾紛案件迎來了判決結果。宗馥莉一方暫處下風。

香港高等法院發出了臨時禁止令,要求宗馥莉及其擔任股東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稱“建豪公司”)不得從該匯豐銀行賬戶中提取或轉移任何資產,且也不能以該資產做任何抵押,並且需要交代該賬戶的詳情,包括資產去處等,該禁令持續有效至杭州的訴訟案件最終判決爲止。

根據宗慶後生前手寫的指示,匯豐銀行賬戶內資金用於爲三位私生子設立信託,但目前該信託是否成立、信託所有權歸屬均存在爭議。

判決書顯示,宗慶後曾於去世前簽署過兩份遺囑,均於2024年2⽉2⽇⽣效,其中⼀份涉及他的特定離岸資產,但不涵蓋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資產。另⼀份,則涉及他在中國⼤陸的境內資產。遺囑中未提及任何原告或杜建英,但提名宗馥莉、宗慶後的母親王樹珍夫⼈爲受益⼈。遺囑指定的遺囑執⾏⼈分別爲陳漢律師(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和郭虹。

也就是說,宗慶後的兩份遺囑,都沒有將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資產包含在內。清流工作室翻閱判決書發現,雙方爭議最爲核心的實際上是,當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資產注入信託後,信託本金資產(而不僅僅是信託收益)的歸屬權問題。

香港的判決書顯示,宗馥莉認爲,信託資產只包含匯豐賬戶中的利息收入,而三位宗慶後的私生子則認爲賬戶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屬於信託資產範圍。而這,也將是雙方在杭州訴訟的主要爭議。

清流工作室獲取的判決書還曝光了圍繞該信託的三份文件,包括宗慶後生前的手寫指示、委託書及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與三位同父異母弟妹簽訂的協議書。三位原告指出,宗馥莉在父親去世後拖延設立信託、從信託轉移資金,並改聘了信託公司,因此申請限制宗馥莉和建豪公司對賬戶資金的處置權,以支持杭州中院的相關訴訟。

據原告提交的材料,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三位原告起訴宗馥莉的案件,娃哈哈集團的豪門財產爭奪案,未完待續。

最大爭議點:信託資產是否包含本金?

這起案件的背景是,三位原告——Jacky Zong(宗繼昌)、Jessie Jieli 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宗繼盛),以及被告——宗馥莉,均爲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後的子女,原告爲宗慶後與杜建英所生,被告宗馥莉爲宗慶後與施幼珍所生。

宗馥莉於2024年2月2日起成爲離岸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股東。此前該公司唯一董事爲宗慶後,其去世後由宗馥莉接任。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持有多項資產,其中包括截至2024年5月31日其在香港匯豐銀行開立的賬戶中所持有的約17.99億美元淨資產,該等資產主要由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部分現金和定期存款組成。

清流工作室發現,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杭州的訴訟,雙方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宗慶後給三位私生子設立的信託究竟是隻涉及利息收入,還是包含了匯豐銀行賬上的所有本金和利息?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宗慶後的信託委託書中提到:宗氏家族信託爲“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香港匯豐銀行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在原告提交的宗慶後手寫指示中,也提到:“我的信託就是取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只能收取利息使用。”

基於此條款,宗馥莉在法庭中提出,這意味着只有賬戶本金的利息纔是信託資產,本金則不屬於信託資產。“她強調這一點,是因爲她認爲原告(杜建英的三位兒女)似乎抱有一種錯誤的印象,即賬戶中的本金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

然而,三位原告提交的資料則顯示,在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和三位原告曾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信託過渡期結束後,即進入專業受託人階段後,宗馥莉不再參與信託的任何管理,全部由杜建英三位子女來管理。最終信託財產完整交付後,宗馥莉解除其責任。

根據這個協議,三位原告一直要求宗馥莉履約向每個離岸信託注入7億美元現金。

宗馥莉則表示,匯豐賬戶中的資產價值從未達到21億美元,因此原告在雙方找到彌補差額的方法之前,沒有理由主張各自享有7億美元的離岸信託。宗馥莉進一步辯稱,每人7億美元的數字只是理想數字,無論如何,她不承認宗慶後爲設立信託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堅持要求向每個離岸信託注入7億美元現金是不現實且不可行的。

針對信託包含資產內容的爭議,雙方律師也進行了正面交鋒。

原告律師提到,委託書構成了一項明確的信託,授權宗馥莉代宗慶後持有建豪公司的股份及資產,這意味着宗馥莉和建豪公司並不擁有匯豐賬戶資產的任何實際權益。原告律師認爲,三位原告對匯豐銀行賬戶資產及其產生的收入擁有所有權。

這一說法遭到宗馥莉代理律師的反駁,他表示,宗馥莉最多可能對匯豐賬戶資產產生的收入負有信託義務。他的理由是,匯豐賬戶仍缺少21億美元的資金,信託尚未設立,且匯豐賬戶資產用於投資,而如何投資的決定權在於匯豐賬戶資產的合法所有人建豪公司。他甚至提出,協議本身在設立任何信託方面的可執行性存在問題。

不過,對於宗馥莉代理律師的說法,法官提出了異議。

在宗慶後生前留下的手寫指示中,提及“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此時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法官認爲,宗馥莉一方提出的“賬戶不足21億美金就未設立”的說法,與手寫指示相悖,法官表示其無需就各方就此信託及受託責任問題各自陳述的實質發表任何明確的觀點,但需說明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嚴肅問題。

匯豐賬戶裡的本金和利息究竟分別屬於誰?這也將是杭州訴訟的爭議焦點。原告的律師強調,在杭州的訴訟程序中,原告方主張匯豐賬戶中的所有資產是該訴訟程序中的標的資產,而不僅僅是賬戶收入。

宗慶後手寫指示、委託書及雙方協議原文曝光

判決書顯示,三位原告的訴訟主要依據三份文件。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宗慶後未註明日期的手寫文件,據原告稱,該文件由宗慶後本人於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寫。該手寫指示的收件人是郭虹,內容是指示郭虹去香港辦理三位私生子的信託,具體金額是“每人七億美金”。

手寫文件內容如下:

“郭虹:

準備去辦理三人的信託,在香港匯豐辦,每人七億美元,需辦理以下工作:

1、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託合同,並請香港公證處公證。

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

4、匯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

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宗慶後”

原告提交的第二份文件是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簽署的一份《委託書》(“委託書”)。

委託書透露,除了在匯豐銀行設有近18億美元的賬戶,建豪公司還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持有賬戶,具體金額未知。宗慶後生前已約定,委託宗馥莉代持建豪公司股權,並以宗馥莉作爲設立人爲三位私生子設立三個境外信託,完成委託任務後,建豪公司持有的其他銀行賬戶資產都歸宗馥莉所有。

委託書載明:

“委託書

甲方:宗慶後(“委託人”)

乙方:宗馥莉(Zong,Kelly Fuli)(“受託人”)

鑑於:

1. Jian Hao Ventured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爲一家根據 BVI 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爲乙方,甲方爲唯一董事;

2. Jian Hao Ventured Limit 持有兩部份資產,包括

(1) 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Hongkong)開設的賬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

(2) 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賬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

3. 雙方確認乙方爲替甲方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

現甲方和乙方本着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運用上述標的財產設立境外信託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作爲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爲'信託 A'信託 B'信託 ℃’,合稱頭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 以宗繼昌 [Jacky]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 B 以宗婕莉 [Jessie]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信託C 以宗繼盛 [Jerry]及其子女作爲信託受益人。

二、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之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爲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

三、甲方委託乙方設立的宗氏家族信託爲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 HSBC Hongkong (匯豐香港)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四、在完成上述“三”項之後,對於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於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原告還提到,同樣在2024年2月2日,宗馥莉簽署了一份中文確認書(“確認書”),確認她同意該委託書。同一天,宗馥莉成爲Jian Hao Ventured Limited的唯一股東。

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去世。

根據原告提交的文件,宗慶後去世後,宗馥莉及三位“同父異母弟妹”簽署了一份名爲“協議”(“協議”) 。根據該協議,宗馥莉同意使用匯豐賬戶資產設立離岸信託,作爲交換條件,三位原告同意不質疑對宗馥莉有利的遺囑的有效性。

這是原告所依據的第三份文件。協議內容如下:

“協議

甲方:宗馥莉

……

乙方一:宗繼昌

……

乙方二;宗婕莉

……

乙方三:宗繼盛

三位乙方合稱“乙方”,甲方、乙方合稱“各方”。

2024年2月25日,宗慶後先生…因病逝世.現各方就宗慶後先生之遺產處置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約定如下:

1.各方確認,宗慶後先生於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後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

2.乙方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後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乙方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

3.甲方承諾,將以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在匯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之權益,依據本協議第4條的內容爲三位乙方設立一個信託(共設三個信託)。甲方已聘請適格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人士開展相關信託的設立工作。

4.根據宗慶後先生的意願,上述信託初始規模爲每個信託美金柒億元整(總金額爲二十一億美金整),爲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 HSBCHongKong 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5.信託設立預計以一個 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託人階段,在 PTC 過渡階段,甲方擔任受託人的股東,信託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並諮詢相關專業意見後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乙方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6.信託過渡期結束之後(即進入專業受託人階段),甲方不再參與信託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來管理。初始信託財產完整交付之後,甲方解除其責任。

7.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完成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c(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託設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

8.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酊等環節相關手續,乙方不得以作爲或不作爲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

9.…

10.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位私生子與“獨生女”的交鋒

原告一方認爲,顯然,該協議存在着交換條件,即原告應承認遺囑,且不得妨礙遺囑管理,而宗馥莉應爲原告設立離岸信託。此外原告也表示,從手寫指示、委託書和協議(統稱“文件”)來看,可以相當清楚地看出,匯豐銀行賬戶資產歸屬於原告的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歸屬於宗馥莉。

原告方認爲,在簽署上述協議後,宗馥莉卻食言了。

原告表示,在宗慶後去世後,儘管經過數月的談判,宗馥莉仍未設立三隻離岸信託或私人信託公司,並拒絕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此外,除了2024年1月報表和2024年5月報表,宗馥莉拒絕向原告提供與匯豐銀行賬戶有關的其他信息。相反,她還從匯豐銀行賬戶轉出至少108萬美元,用於未知用途。”

原告提交的證據展示了雙方的交鋒過程。

2024年6月18日,遺產管理人陳漢律師給宗馥莉及其代理律師、杜建英發送了電子郵件,告知陳漢團隊已準備好設立離岸信託所需的文件,並建議宗馥莉應該設立信託架構、在匯豐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以及將資產轉入信託。

但宗馥莉的代理律師回覆稱,雙方尚未就這些要點達成一致。宗馥莉律師還警告陳漢律師,不要干預信託工作,他應該保持中立的遺產管理人身份。

杜建英告知原告,宗慶後在去世前曾口頭表示應聘請Trident Trust Company (HK) Limited(“ Trident Trust ”)作爲離岸信託的信託公司。

2024年6月下旬及7月下旬,信託公司Trident Trust工作人員通過電子郵件將離岸信託的信託契約草案和其他文件、轉移指示表發送給宗馥莉的代理律師,然而,宗馥莉拒絕簽署文件。

到了2024年8月,宗馥莉甚至改聘了信託公司。宗馥莉的律師在回覆杜建英詢問信託設立進展的電子郵件中表示,宗馥莉已聘請另一家公司 TMF Group(“ TMF ”)設立信託,並解釋說,聘請 TMF 取代 Trident Trust 是因爲其服務質量不令人滿意。

隨後,宗馥莉代表律師與杜建英就信託公司的選擇問題發生爭執。最終,在2024年9月,三位原告決定對宗馥莉堅持選擇TMF的決定不提出異議,以避免浪費時間和引發爭執。

從2024年9月下旬到11月初,雙方律師代表通過微信進行了多次討論,並於2024年11月12日舉行了一次在線會議。雙方傳閱了多份文件草案(包括信託契約草案)以供簽署,但宗馥莉仍拒絕簽字。

雙方繼續溝通,並分發了修訂後的信託契約草案。在2024年12月14日發送的電子郵件中,宗馥莉代表律師表示:宗馥莉不承認手寫指示的有效性;宗馥莉不同意對信託契約草案進行任何進一步的修改;宗馥莉將繼續以適當的速度設立離岸信託;如果原告損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宗馥莉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

原告提交的證據還指出,雖然委託書明確規定只有原告及其子女纔是離岸信託的受益人,但宗馥莉在信託契約草案中提議規定宗馥莉的子女也可以是受益人。此外,信託原本約定在過渡期結束後,則由原告指定的人士來擔任。但宗馥莉堅持在信託契約草案中加入一項條款,任命她爲信託的保護人,並有權決定信託期限。

宗馥莉的律師對此解釋稱,這兩條新提議可能是由於律師提供的模板所致。但這一說法遭到反駁,法官不認可“宗馥莉是盲目使用律師模板”的解釋。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目前信託所有權及信託是否成立均存在爭議,而宗馥莉提議在信託契約草案中納入與其主張相悖的條款,同時她還被指控違反了協議,並且不願向原告方提供信息,這指向了某種資產流失風險。而且截至2024年5月31日,匯豐銀行賬戶資產價值已達18億美元,宗馥莉很可能無法根據如此鉅額的金額履行任何賠償命令。

基於此,法官批准了保全令,並將保全令改爲禁止“提取”和“設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