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字後補填”的空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
本報記者 吳鐸思 本報實習生 李嶽洋
爲規避法律責任,某些企業採取要求員工簽署空白合同、擅自變更工作內容或勞動條件等違規操作,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疆某公司因與李某未籤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952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5929元。
2022年5月,李某入職新疆某公司擔任消防監控員,雙方約定月工資4100元,包含基本工資及加班補貼。入職時,公司在未告知具體條款的情況下,要求李某簽署空白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
2024年1月,公司以業務調整爲由,要求李某兼任被裁撤的巡邏崗工作。李某認爲,自己的工作量增加,公司未繳社保且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遂在2024年1月31日向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申請主張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合計12萬餘元。
“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除打印部分外均爲空白條款。”李某表示,簽約時,公司以“公章遺失”“應付檢查”爲由要求其先行簽字,並承諾後續補填內容與口頭約定一致。但實際履行中,公司單方面在空白處填寫的工資構成、工作內容等均與約定不符。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新疆某公司雖提交了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李某提供的微信記錄,能夠反映李某本人未持有合同及雙方當時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與新疆某公司2022年5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勞動關係,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7952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5929元。
新疆某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新疆某公司提交了與李某簽訂的勞務合同一份,用以證明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且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裡的內容並不相符,故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勞務合同的簽訂時間爲2022年5月4日,與李某入職公司的時間並不相符,亦不具備勞動合同其他必備要件,無法證明雙方實際簽訂了有效的勞動合同,最終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企業應依法用工,杜絕空白合同,不得要求勞動者先簽字後補填,否則可能被視爲未簽訂合法勞動合同,承擔二倍工資賠償風險。同時,調整崗位、薪資等重大事項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單方變更可能構成違法調崗。此外,勞動者也應強化維權意識,簽約時注意覈對條款完整性,當遭遇空白合同時,勞動者可拒絕簽字,或要求當場填寫完整並留存副本,已簽署的應第一時間拍照留存。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