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尚未收回的合同款 勞動者是否有權獲取提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工資包含底薪與業務提成,若員工中途離職,對於其離職時尚未收回的合同款,勞動者是否有權獲取提成?
個人原因離職,提成“泡湯”?
案例:姜某任職於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姜某因個人原因離職,並根據《公司獎勵辦法》提交了“其所負責的展覽項目剩餘2.62萬元提成未支付”的申請報告,獲公司審覈批准。11月初,姜某向公司討要回款已到賬的提成被拒;公司表示《公司獎勵辦法》雖然規定提成是根據回款到賬實際收入確定,但因姜某離職,後期項目運作不暢與合作單位存有官司,故姜某的提成不予發放。
分析:姜某離職時根據《公司獎勵辦法》提交的提成發放標準申請報告已審覈通過,獲公司批准。而後期項目運作不暢惹上官司,是屬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出現了風險理應公司自行擔責,而不能變相轉嫁給勞動者。況且審批報告中也未明確離職後有無須支付相應提成的相關聲明,故公司理應履行支付已到賬提成的義務。
應收款未到賬,提成“免談”?
案例:2019年,湯某就職某器械公司任銷售總監,簽了勞動合同,月薪爲固定工資+業績提成。2024年7月,公司精簡人員,湯某被裁員。離職時,公司與湯某覈准提成爲1.7萬元,本來說好次月發放,可公司以“應收款未全部到賬”爲由,提成拖至10月底也未發放。湯某便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1.7萬元。經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了湯某提成1.7萬元。
分析:提成本身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勞動報酬,支付勞動報酬不應當附加額外的限制性條件,從而剝奪勞動者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追討應收款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不應將單位的經營風險變相轉嫁給勞動者。爲此,器械公司理應支付湯某1.7萬元提成。
(浙江工人日報記者羊榮江 通訊員陳娟 唐學基)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