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騎手就不是“平臺的人”?

來源:法治日報

在採訪“聖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時,《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法庭最近審結了一起類似的外賣騎手勞動爭議案,一審法院判決認爲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對外賣騎手的訴求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改判,認定外賣騎手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該案審判長、蘇州市中院勞動法庭庭長沈軍芳向記者介紹了這起案件。

許某在蘇州某外賣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員工作,受到外賣配送平臺App中排班的管理,工資由外賣配送平臺App發放,其中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工資由重慶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工資由上海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支付。

2023年6月15日,許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蘇州市人社部門確認許某爲職業傷害。許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自2023年5月1日至今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對許某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以許某未能提供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未提供工作期間考勤打卡記錄、工作時長記錄、管理考覈、請休假制度等證據,認爲不足以證明其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存在人身、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對其訴求不予支持。許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5年1月22日,蘇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以雙方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爲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認定許某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自2023年5月24日起存在勞動關係。

沈軍芳分析,勞動者主張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本案中,案涉站點對許某勞動具有支配性特徵。”沈軍芳說,根據許某與站點站長孫某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許某無權自主改單,請假需要向站長報備,不得隨意下線,許某還受到嚴格的排班管理,說明許某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對於是否接單、何時接單、接單內容並無實質自主決定權,日常工作接受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考勤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具有明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且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對許某的管理具有明顯支配性特徵。

從許某提供勞動後所獲報酬的來源分析,認定具有依賴性特徵。許某的薪資報酬由案涉站點負責覈算,不僅包含按單計酬,還包含其他組成項目。結合許某提交外賣配送平臺App薪資賬單截圖顯示“上海某站”“全職騎手”字樣的情況,法院審理認爲其提供勞動後所獲勞動報酬來源於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且構成其主要收入來源,對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的經濟依賴程度高。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認定騎手許某與被告企業存在勞動關係。

“通過層層轉包或者誘導勞動者註冊爲個體工商戶,實際上就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馬甲’,法院不能簡單依據雙方簽訂協議的‘紙面’內容去作判定,而是要刺破面紗,找到真正用工主體,以此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沈軍芳說。

據統計,2020年到2024年,蘇州法院共受理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約1300件。蘇州中院近年來還先後圍繞網絡主播、外賣騎手、代駕司機等勞動用工問題,向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郵政管理局等發出司法建議。其中,崑山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政機關還專門圍繞“被個體工商戶”現象,要求平臺企業及時梳理,並督促不符合要求的個體工商戶辦理批量註銷。

記者 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