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見女性內衣!人夫認「跟車行老闆娘同居」 正宮怒告求償
桃園一名人妻小柔(化名)發現丈夫小志(化名)行爲異常,經常不回家,她與兒子前往丈夫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的租屋處查看,竟在屋內發現大量女性內衣、內褲及化妝品等私人物品,當場抓姦。(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人妻小柔(化名)發現丈夫小志(化名)行爲異常,經常不回家,她與兒子前往丈夫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的租屋處查看,竟在屋內發現大量女性內衣、內褲及化妝品等私人物品,當場抓姦。兒子在車上詢問父親「是不是跟車行女老闆住?」小志直接回「對」。小柔因此對疑似小三的車行老闆娘小雪(化名)提告求償60萬元。桃園地院審結,認定小雪侵害配偶權屬實,判她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小柔主張,她與小志於民國82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婚姻關係持續中。但小雪明知小志爲有婦之夫,卻仍自111年12月起與他交往,甚至同居,嚴重破壞她的婚姻幸福,導致她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依民法規定,向小雪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小雪矢口否認有不軌行爲,辯稱她與小志只是車行老闆與員工的關係,租屋處內的女性用品不是她的,與小志同居的「另有其人」。她解釋,小志是爲了請她幫忙載送那位女性,才替她在同一社區承租停車位。
然而,法官調查後發現關鍵證據,不採信小雪說法。小志在111年12月承租該屋時,契約上的緊急聯絡人填的就是小雪;更啓人疑竇的是,小志還在112年1月1日,特別爲小雪名下的車輛,在同社區租了車位,方便進出。
此外,小柔兒子的證詞成爲有力證據。他證稱,當天在租屋處確實看到女性用品,後來載父親回老家時,在車上詢問父親「是否是跟車行女老闆一起住?」小志當場親口承認「對」。法官認爲,若真如小雪所說另有其人,她理應能提供該名女性的聯絡方式,但她卻無法提出,因此認定她的辯詞不可採。
法官審理後認爲,小雪明知小志爲有配偶之人,仍與他交往、同居,行爲已嚴重侵害小柔的配偶權,情節重大。經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小柔無業、小雪爲車行老闆娘)及侵害情節,最後判決小雪應賠償小柔30萬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