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車牌最重罰7.2萬」延後上路 交通部:資訊系統待調整

▲交通部修法重罰僞造車牌違規,最高罰7.2萬元。(資料圖/公路局提供)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打擊僞造號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通過,針對汽車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或於道路停車等,直接重罰7.2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牌照扣繳,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並罰3萬6000元。

新修法原規劃7月15日實施,但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正罰鍰分類較多且另有累犯不同計算規定,且涉及增加多項車輛移置保管規定、公路監理裁罰資訊系統調整及測試,均較原預期規劃時程需更多時間。新規定上路前,本文先整理以下4大重點,供讀者參考:

1|使用僞造、變造車牌最重罰7.2萬元+當場移置車輛

針對使用僞造、變造及蒙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如果僞造變造他車車牌、違規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可沒入車輛。

2|並罰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最重罰3.6萬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之牌照、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之汽車,依最高罰3萬6000元。

3|拼裝車未領用牌照行駛最重罰3.6萬+當場移置保管

提高拼裝車未經覈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提升至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4|6款無懸掛有效號牌依最高罰3萬6000元

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等行爲,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