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道交條例 修正變造車牌重罰7.2萬 新增三態樣沒入車輛
立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9日院會經朝野協商後,成爲民生法案、無異議法案清倉日,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三讀後,立法院接續清倉。接連通過修正律師法,法務部可廢置犯罪律師證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案,針對僞造、變造或蒙領車牌的行爲加重處罰;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微調等。
根據《道交條例》第12條三讀條文,針對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牌照,以及未領用車牌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等,現行罰款爲3600元到1萬800元,新修正條文,最高罰鍰加重爲3.6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中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牌照,將按照最高額加倍處罰,將可重罰7.2萬元。
另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經繳銷吊銷或註銷等無牌照仍行駛、報廢登記汽車仍行駛、車牌遺失未申請補發經舉發仍行駛等6種行爲,則將直接採最高罰3.6萬元處罰。
若僞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僞造、變造及蒙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
另外,爲達到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爲,此次修法也加入並罰概念,如果駕駛人明知駕駛車輛的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路,也將對駕駛人處最高額的罰款,共3萬6000元。
律師法第9條方面則通過律師若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等,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法務部日前表示,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
另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則修正新增電信管制射頻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封存之審查費、封存費或監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