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法三讀!僞造車牌可重罰7.2萬 增3態樣可沒入車輛

▲立法院會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9日)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條文,若使用僞造、變造車牌,加重處罰汽車所有人最高7.2萬罰緩,若是僞變造他人車牌、肇事致人傷亡、僞造累犯,則可直接沒入車輛並銷燬。

鑑於使用僞造車牌行駛違規案件增加,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條文,條文明定,提高拼裝車未經覈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36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三讀修正後,提升至3600元以上3.6萬元以下罰緩,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而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等行爲,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3.6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中,使用僞造、變造及蒙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罰鍰7.2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僞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僞造、變造及蒙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另外,爲嚇阻妃汽車所有者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而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爲,修法加入並罰概念,若駕駛人明知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陸,則處罰鍰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