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證安置房不能繼承”是誤區?律師勝訴案例打破認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產繼承領域,涉及房產繼承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當存在遺囑且房產性質特殊(如拆遷安置房)時,爭議往往更爲複雜。這類糾紛不僅關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與財產權益,還涉及法律層面的遺囑效力認定、遺產範圍界定以及繼承人資格審查等關鍵問題。本案圍繞北京市豐臺區一套拆遷安置房的繼承展開,對於明晰類似房屋繼承糾紛的處理規則和法律適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林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安置房簽約通知單》項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並由林剛等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林宇稱,林建國與張莉系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林宇、林剛、林坤、林濤。林建國於2004 年死亡,張莉於 2019 年死亡,林濤於 2020 年死亡。林濤與劉悅系夫妻,林曉涵系二人之女。林坤與吳芳系夫妻,林佳系二人之女。林佳與陳鵬系夫妻,陳陽、陳亞系二人子女。林浩系林宇之子。2018 年 11 月 12 日,張莉留下代書遺囑,確認一號房屋歸林宇所有。現各方就該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糾紛,故而訴至法院。
(二)被告答辯
被告林剛、林坤、吳芳、林佳、陳鵬、陳陽、陳亞、林浩表示同意林宇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悅、林曉涵則不同意,理由如下:其一,吳芳等訴訟主體不適格;其二,一號房屋尚未進行產權登記,不屬於遺產;其三,一號房屋是否屬於張莉個人遺產有待查清;其四,代書遺囑效力存疑;其五,張莉可能有其他拆遷利益待分割。
(三)法院查明
林建國與張莉的家庭關係如林宇所述。2017 年 6 月 20 日,林坤與某單位就宣武區 H 號房屋簽訂兩份《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不同的補償款金額,在冊人口包括林坤、吳芳、林佳、林建國、張莉、陳亞等。同日,林佳、張莉也分別與某單位就 H 號房屋簽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均有相應補償款。
2017 年,某單位出具《安置房待審覈確認單》,顯示購房人姓名爲張莉,購房人其他家庭成員有林浩,被拆遷人姓名也是張莉。2018 年 11 月 12 日,張莉立下代書遺囑,表明自己和孫子林浩在 H 號房屋拆遷中獲得的安置房指標一套,由二兒子林宇出全款購買,房產證下來後歸林宇全部所有,過戶時其他兒子需無條件協助。代書人是高鵬,見證人有宋悅、秦瑤。庭審中,高鵬、宋悅、秦瑤均到庭,三人稱張莉立遺囑時思路清晰,對遺囑形成過程陳述基本一致。
劉悅、林曉涵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認爲秦瑤與張莉系姑侄關係有利益衝突;三名見證人均對原件沒印象且未給繼承人,秦瑤對房屋歸屬答覆不清;房屋位置不準確;張莉立遺囑時80 多歲行爲能力可能有瑕疵;張莉文化水平低不可能自己口述代書遺囑。但經釋明,劉悅、林曉涵對張莉行爲能力存在瑕疵無證據提交。
2018 年 12 月 19 日,某單位出具《安置房簽約通知單》,買受人是張莉,房屋位於一號,並約定買受人憑此簽約確認書原件與定向安置房建設單位簽署《房屋買賣合同》。2020 年 9 月 15 日,某單位出具《證明》,因張莉已死亡,同意其繼承人辦理已申請定向安置房的繼承公證事宜。庭審中,經釋明,林曉涵、劉悅稱關於張莉獲得的其他拆遷補償不在本案中處理,林浩稱同意一號房屋由林宇繼承。除林曉涵、劉悅外,其他人稱張莉在其他地方無房屋,林曉涵、劉悅稱不清楚張莉在該處有無房屋。
三、裁判結果
確認《安置房簽約通知單》項下張莉的權利義務由林宇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張莉所立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應爲有效。劉悅、林曉涵的抗辯意見不成立,原因在於:他們未提交證據證明張莉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姑侄關係不影響秦瑤作爲見證人的資格;雖然遺囑房屋位置有偏差,但結合相關文件能認定指向的就是涉案房屋;三名見證人對立遺囑過程描述一致,其他異議不構成遺囑無效情形。
(二)遺產範圍界定
遺產不僅包括物權,還包含債權。從《安置房待審覈確認單》《安置房簽約通知單》《證明》以及林浩的陳述可知,張莉是一號房屋的買受人,其死亡後,關於該房屋《安置房簽約通知單》項下的權利義務屬於遺產範圍。
(三)繼承人資格與權益確定
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辦理。張莉的遺產應按其遺囑執行,林宇依據遺囑有權繼承《安置房簽約通知單》項下的權利義務。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遺囑訂立與保管
作爲法律從業者,應提醒當事人訂立遺囑時嚴格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確保遺囑的有效性。選擇無利害關係且具有行爲能力的見證人,清晰準確地表述遺產分配意願。同時,妥善保管遺囑原件,避免因遺囑丟失或損壞引發糾紛。
(二)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時,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各類證據,如親屬關係證明、遺囑原件、見證人的證人證言、房屋相關文件(拆遷協議、安置協議等)。對這些證據進行系統整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本案中,林宇通過收集遺囑、見證人的陳述以及房屋相關文件,有力地證明了自己的繼承權。
(三)法律知識運用
深入理解和準確運用繼承法相關法律知識,包括遺囑效力認定、遺產範圍界定、繼承人資格審查等。在庭審中,能夠依據法律條文進行有力的論證和抗辯。例如,在本案中準確依據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反駁劉悅、林曉涵對遺囑效力的質疑。
(四)溝通協調能力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與當事人保持密切溝通,瞭解案件細節和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及時解答當事人的疑問,穩定當事人情緒。同時,積極與對方當事人、法官進行溝通協調,嘗試在尊重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尋求和解的可能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