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爆衝突!彰化男揮刀砍人害手殘 稱要養老父幼女求情仍重判
黃男去年與蘇男因停車爆發爭執,竟持鐮刀砍傷蘇男,彰化地院審結,將他依犯重傷害罪,判處5年3月徒刑。(葉靜美攝)
黃男去年與蘇男因停車爆發爭執,一氣之下竟持鐮刀揮砍蘇男,造成蘇男手腕、手指及大拇指永久性傷害,經復健仍無法伸展,他猶不解氣,又拿石頭猛砸蘇男住處窗戶玻璃,再持鐮刀狂砍其住處紗門等物,黃男事後搬出要扶養父親及12歲女兒求減刑,彰化地院審結,仍將他依犯重傷害罪,重判5年3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2024年8月3日下午,因停車問題,與蘇男發生爭執後,竟持鐮刀揮砍蘇男,導致蘇男左上肢切割傷並三頭肌及肱二頭肌肌肉斷裂,橈神經及肌皮神經斷裂、右上腹部撕裂傷及左肱骨皮質骨折,經醫療及復健後,手腕、手指及大拇指仍無法伸展;而在蘇男因受傷返回住處後,黃男再以石頭丟擲砸破蘇男住處窗戶玻璃,再持鐮刀毀損該住處外紗門及玻璃桌等物。
法官由蘇男所提供的診斷證明書,認爲蘇男所爲已達重傷害罪,法官另發現黃男在2021年也曾因恐嚇犯行,被判刑4月並執行完畢,認爲黃男,一再爲暴力犯行,犯同性質犯罪,顯見其不知悔改,因此依法加重其刑。
另審酌黃男因細故與人發生爭執,竟未能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反持鐮刀向蘇男揮擊,致蘇男遭受重傷害結果,又持石頭、鐮刀毀損蘇男住處門窗、桌子等物,所爲實不足取;黃男犯後坦承犯行,未賠償蘇男所受損害,雖搬出需扶養父親及12歲女兒,法官仍依犯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年3月;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