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男違規吊牌6月 急喊 「無法長期充電」損失68萬 法官打臉

Tesla男違規吊牌6月,喊電池報廢損失68萬!聲請停止執行慘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爲交通違規,遭到新竹區監理所裁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主張自己所駕駛的是Tesla電動車,若是長期無法上路與充電,恐造成高壓電池不可逆毀損,損失恐達68萬元,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處分」。

判決書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在行政訴訟進行中,除非有「難於回覆的損害」及「急迫情事」,否則不得停止執行,除非涉及重大公益或訴訟顯無理由。此規範亦適用於交通裁決事件。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亦明定,若受裁決人已提起撤銷訴訟,主管機關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逕行執行吊扣或吊銷。

本案起因於阿國駕駛Tesla電動車違規,遭新竹區監理所作成裁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阿國聲稱,該車爲Tesla電動車,若在6個月期間無法充電,將導致高壓電池報廢,損害高達68萬984元,且居住社區無法安裝充電設備,無替代方式維護電池。

阿國還指出,監理所限制車籍過戶、買賣,甚至Tesla車廠回覆「牌照遭吊扣期間,不得參與原廠回購或換購」,等同剝奪財產權,造成在訴訟未確定前即承受懲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電詢監理所承辦人,對方迴應表示,雖然裁決書已作成,但吊扣牌照部分尚未執行,將待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置。目前僅維持「車籍過戶、買賣」等限制措施。換言之,阿國當前並未真正面臨吊扣牌照導致車輛報廢的急迫危險。

法官認爲,既然吊扣尚未執行,阿國並無立即遭受「難以回覆的損害」之虞,且急迫性不足,不符《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的要件。因此,阿國主張若不停止執行將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尚屬假設性情境,無法構成立即保護必要。因此,阿國聲請「停止執行吊扣處分」並不符合法律要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