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宋瑞展300萬交保需戴電子監控! 法院「這樣說」

宋瑞展(右)2日以300萬元交保,附加電子監控。(邱立雅攝)

宋瑞展2日以300萬元交保,附加電子監控,限制住居、出海、出境。(邱立雅攝)

新竹市警局保安科前秘書宋瑞展因涉嫌收受電玩業者賄賂遭羈押近10個月,2日中午新竹地院法官裁定300萬元交保。因實務上有被告拋家棄子棄保潛逃前例,因此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並附加電子監控。新竹地院在1日的交互詰問完畢後,綜合考量之下,認爲宋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得予停止羈押。

新竹地院指出,宋瑞展於提出新臺幣3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宋瑞展或第3人提出上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及晚間,持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

關於被告宋瑞展所涉犯罪之證據調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僅聲請就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震華進行交互詰問,業於1日交互詰問完畢。合議庭綜合考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及被告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並參酌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新臺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供擔保,併爲相關防逃措施,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停止羈押。

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爲重罪,參以卷內資料,可知其有相當資產、有家人在國外生活之事實,故認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復衡以司法實務經驗,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

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及命以如附件所示方式定期報到之性質、功能、效果,權衡對其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之影響尚輕,對其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亦甚微等情,新竹地院認有於對其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同時,並依上揭規定命其等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前述定期報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