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找錢又摸食物」最重罰2億!食藥署修正食安規範 今起上路
▲即起攤販若碰完錢繼續處理食物,可依照食安法開罰。(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食安事件頻傳,食藥署今發佈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適用對象從食品製造業擴及所有業者,也納入外送行業,其中更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也就是說攤販不可以碰完錢又處理食物,如發現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製程及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適用對象由製造業擴大爲所有食品業者。另也增訂改變原設定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抽測運輸車廂體內環境溫度;具冷凍及冷藏運輸車且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應不定時抽測車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冷凍食品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20度。
另外,也修正食品從業人員管理,刪除結核病檢查,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及從業期間每年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且於作業場所工作應戴口罩。更進一步增訂外送平臺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外送員及外送食品過程,應遵循衛生管理規定等。
而在許多攤商常見的找完錢又繼續處理食物的現象,此次修正內容也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表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內容早在113年1月18日預告,今發佈修正同時即起上路,如發現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