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說法|租地不給錢?樂東法院調解化糾紛

南海網4月11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 實習生 黃舒文)A將土地轉租給B,並且向承租方B購買榴蓮苗進行種植,但對方不僅不交貨,還拖欠土地租金,這可怎麼辦?近期,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樂東法院”)順利化解兩起涉企業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因兩起案件相關聯,法院盡力調解,力求保障小微企業穩健運營。

2024年3月6日,原告A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將山榮農場26隊土地轉租給被告B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將用於搭建榴蓮苗苗圃,雙方針對該轉租土地行爲簽訂《租賃協議》,根據合同約定內容,原告將上述20畝土地轉租給乙方,租金爲50000元每年,一年一付。原告2024年3月向被告購買4100棵榴蓮苗,並向被告支付30%貨款,即322800元,約定剩餘貨款在被告交貨時付清。被告實際佔用上述土地25畝搭棚育苗,告知原告超出5畝土地用作給原告放置培育其所購買的榴蓮苗。

同年3月25日後,原告按照約定陸續給被告轉款322800元,作爲購買榴蓮苗費用,但被告僅交付100顆榴蓮苗。2025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函告知三日內交付榴蓮苗事宜,以及發函催促被告支付2024年租金50000元,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作處理,原告迫於無奈,將租地和購買榴蓮苗糾紛向樂東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黎盛夏在接到兩起案件過後,發現兩起案件是相關聯的,便組織雙方到庭,全方面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和訴求,考慮到該案件關乎兩家農業公司的健康發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反覆協調,耐心細緻釋法明理,努力尋找雙方利益平衡點。經過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相互理解,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雙方解除土地租賃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並主動將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完畢,將土地交還給原告,對於剩餘4000棵未交付的榴蓮苗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原告交付。

法院釋法:

樂東法院介紹,該案中,被告因租金拖欠以及未按約交付榴蓮苗導致雙方發生糾紛,如果片面機械地解讀合同約定,強制解除合同,勢必影響承租人的生產經營,與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穩定的理念和精神相悖。通過法院調解,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衝突,能最大限度保障小微企業穩健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