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院判決出現「重大瑕疵」侵害當事人權益…遭二審抓包撤銷

臺中地方法院審理1起詐騙集團案,由獨任庭法官開庭、逕行判決,上訴後臺中高分院二審卻發現,該案包括1項誣告罪,法定刑爲7年以下徒刑,依法必須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認定中院訴訟行爲有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爲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重審,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2022年11月間向盧姓男子收購金融帳戶,盧同月9日和蔡姓女友人從高雄北上臺中逢甲夜市和詐團碰面,交付帳戶、提款卡給陳男,並在陳帶領下入住旅館。

陳男又受詐團指示負責看管盧男、蔡女,不得讓2人隨意離開房間,若要外出也需要報備,最後詐團成功騙到18名被害人,使用盧提供的人頭帳戶收受、轉出贓款200多萬元。

檢方查出,盧、蔡明知是自願交付帳戶給詐團,入住旅館時也未遭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戶頭被列爲警示帳戶,2人就報案謊稱遭陳等私行拘禁,偵結依詐欺、誣告等罪嫌,起訴陳男等3人。

臺中地院一審由獨任庭法官審理,審酌陳明知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仍加入行騙,盧輕率提供帳戶給詐團作爲詐欺、洗錢之用,各依加重詐欺罪判2年、幫助洗錢罪判6月併科罰金10萬元。

一審另審酌,盧、蔡被訴誣告部分,其等認爲住宿時門外遭人看守,並非憑空捏造,難認構成誣告,該部分判無罪;檢察官、被告均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檢察官當時起訴陳等3人涉加重詐欺、洗錢及誣告等罪,其中誣告罪是法定刑7年以下徒刑,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所列各款「得行獨任審判」的案件,依法應由法官3人合議審判才適法。

二審說,中院一審卻逕由獨任法官1人進行歷次審判併爲判決,已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踐行訴訟程序顯然違法,且足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受有侵害,是訴訟行爲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二審說,中院一審未依法行合議審理就逕予判決,使當事人未能獲合議審判的周延、嚴謹縝密審判之審級利益,也難因上訴二審而得以事後補正或治癒,爲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