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核發搜索票未迴避…繼續審理同案 南投地院判決重大瑕疵被撤銷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吳姓男子持有27公克海洛因毒品案,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在吳男偵查中審覈准予檢方聲請的搜索票,卻未依法迴避承審吳男案,依毒品罪判他1年2月;案件上訴後,臺中高分院二審以法官有預斷之虞卻未迴避難維持公信力,訴訟行爲有重大瑕疵,撤銷發回一審,可上訴。

南投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吳男2023年12月12月前向身分不詳綽號「阿軟」之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非法持有,12日當天在南投住處遭警方搜索,查扣4包海洛因(27.12公克)。

一審審酌,吳有多項毒品前科,仍無視國家禁令,持有的海洛因純度高、數量非微,考量他犯後坦承,在家照顧93歲母親等一切情狀,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判他1年2月;吳男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審理本案的南投地院一審受命法官顏紫安,曾參與吳男被起訴前、偵查中聲請搜索票審覈,並覈准搜索票,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其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二審說,檢方起訴吳男後,並將該搜索票附於卷證內,一審審判時予以也提示,並在判決書中記載「(二)本院搜索票等......」,同樣將該搜索票作爲認定吳有罪的證據。

二審認爲,一審受命法官在吳男被起訴前就已知悉其案情而有預斷之虞,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懷疑法官已經具有主觀預斷成見,而難以維持公平審判之外觀及裁判公信力,但一審受命法官未依法迴避,參與吳男案件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行爲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二審表示,原判決法官未依法迴避,踐行訴訟行爲有重大瑕疵,無法因上訴而得以治癒,且不利於吳男,爲維護吳男審級利益,撤銷發回南投地院另爲適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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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南投地院一審法官未迴避,判決有重大瑕疵,撤銷發回重審。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