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利益輸送案5人移審 裁定3收押2保釋理由曝光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弊案27日偵結起訴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名在押被告並移審後,臺南地方法院漏夜開庭裁定。(洪榮志攝)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弊案27日偵結起訴,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5名在押被告移審後,臺南地方法院漏夜開庭,今天(28日)凌晨2點多裁定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3人羈押,郭政瑋、戴妤倩各300萬元交保,併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合議庭指出,陳啓昱涉犯證券交易法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有潛逃的事實,所犯爲7年以上的重罪,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的可能性,且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的相當可能性,有羈押的理由;他在此案居於主導地位,又有重要的影響力,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坤煌涉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證券交易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爲7年以上重罪,且供述與卷內事證不盡相符,依人性趨吉避凶的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的可能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的相當可能性,因此有羈押的理由;且他於此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俊仁涉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證券交易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爲7年以上重罪,訊問時所述顯然與同案被告有別,且與卷內事證不符,依人性趨吉避凶的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的可能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的相當可能性,有羈押的理由;他爲鴻暉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樣在此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戴妤倩涉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犯罪嫌疑重大;審酌她所犯證券交易法爲7年以上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凶的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的可能性,也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的相當可能性,因此有羈押的理由。

不過,考量戴妤倩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如能向本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併爲相關防逃措施,對她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得以替代羈押;又因此案爲重罪,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命於2月28日10點前提出新臺幣300萬元的保證金代替羈押,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以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晚上9點持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法院報到8月。

郭政瑋涉犯證券交易法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爲7年以上重罪,面臨檢察官起訴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凶的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的可能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的相當可能性,因此有羈押的理由。

合議庭認爲,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郭政瑋尚非犯罪行爲的主導者,因此雖然有羈押理由,但參酌全案情節,並參酌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的公益後,認爲他如能向法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併爲相關防逃措施,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得以替代羈押,因此命他於2月28日10點前提出新臺幣300萬元的保證金代替羈押,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8月,以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9點持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法院報到8月。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