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少年淪車手 父連帶賠逾53萬

17歲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騙走吳姓婦人53萬4000元,遭吳婦求償,臺南地方法院判蔡姓少年與其父應負連帶責任全額賠償吳婦。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吳姓老婦2024年8月間被詐欺集團騙走53萬4000元,錢都交給17歲蔡姓少年車手,吳婦不甘被騙,對蔡姓少年及蔡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蔡父到庭表示,因家中老母罹癌,他僅能分期賠10萬元,未被法官認可,判蔡姓父子應連帶賠償吳姓老婦53萬4000元。可上訴。

2024年8月初,當時17歲蔡姓少年擔任不詳詐欺集團取款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8月2日起,假冒戶政、警察等公務員聯繫她,佯稱她涉及刑事案件,須配合調查名下銀行帳戶及資金等,致她陷於錯誤,依言前往銀行、郵局臨櫃提領32萬6000元,於同年8月15日下午3點多,在住處前將領出的存款及名下3張金融卡交給蔡姓少年,事後再遭提領20萬8000元。

蔡姓少年得手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贓款放到不詳的計程車內載走,令吳婦損失53萬4000元。爲此,吳婦對蔡姓少年及他的監護人、即蔡父請求連帶賠償全部損失。

警方事後循線在高雄逮捕蔡姓少年,將他移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中。蔡父得知兒子擔任取款車手被逮,他連帶被吳婦提告求償,到庭時辯稱,他與兒子都無力負擔吳婦的求償,因爲他的母親罹癌,需要醫藥費,他願以10萬元分期賠償吳婦。

法官認爲,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當時他是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行爲時已有識別能力,蔡父在蔡姓少年行騙取款時,是兒子的監護人,對於蔡姓少年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因此,他應與兒子負連帶賠償責任,須賠償吳婦53萬4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