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少年當車手騙走婦人53萬 父親失職要連帶賠償

17歲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騙走吳姓婦人53萬4千元,吳婦提告求償,臺南地院判蔡姓少年父子應連帶全額賠償吳婦。(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1名吳姓老婦2024年8月間被詐欺集團假冒公務員、警察騙走存款53萬4千元,錢都交給當時年僅17歲的蔡姓少年車手。吳婦不甘被騙,對蔡姓少年及他的監護人即蔡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蔡父到庭表示,因家中老母罹癌,他僅能分期付款賠10萬元,未被法官認可,判蔡姓少年與其父應連帶賠償吳姓老婦53萬4千元。

吳婦提告指出,2024年8月初,當時17歲的蔡姓少年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8月2日起,假冒戶政、警察等公務員聯繫她,佯稱她涉及刑事案件,須配合調查名下銀行帳戶及資金等語,致她陷於錯誤,依言前往銀行、郵局臨櫃提領32萬6千元,於同年8月15日下午3點多,在住家前將領出的現金及她名下3張金融卡,交給蔡姓少年,事後再遭提領20萬8千元。

蔡姓少年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得手贓款放到不詳的計程車內,令吳婦損失53萬4千元。爲此,吳婦對蔡姓少年及他的父親請求連帶賠償全部損失。

警方事後循線在高雄逮捕蔡姓少年車手,將他移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中。蔡父得知因兒子擔任取款車手被逮,他連帶被吳婦提告求償,他到庭時辯稱,他與兒子目前都無力負擔吳婦的求償,因爲他的母親即蔡姓少年的祖母罹癌,需要醫藥費,他願以10萬元分期賠償吳婦。

法官認爲,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而擔任車手時,他爲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行爲時已有識別能力,蔡父在蔡姓少年行騙取款時,是蔡姓少年的監護人,對於蔡姓少年負有保護與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蔡父應與兒子蔡姓少年負連帶賠償責任,須賠償吳婦53萬4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