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觸摸女子機車坐墊8次判6月定讞 尾隨違保護令再判6月

葉姓男子跟蹤心儀女子,觸摸女子機車座墊8次,被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法院一審認爲摸坐墊與「性或性別」無關判無罪;二審認爲坐墊會接觸臀部,多次觸摸具有與性別相關的意涵,逆轉改判半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葉因違反保護令臺南地院再判刑半年。

葉姓保險業務員被控前年7月至9月間,多次在心儀女子任職的電信公司門市外逗留尾隨;女子報警調閱監視器發現葉3個月至少竟跟蹤她11次、觸摸她的機車坐墊8次,臺南地院一審判無罪,臺南高分院認定坐墊爲臀部接觸部位,具有與性別相關意涵,改判半年,最高法院駁回葉的上訴。

被害女子在2023年11月29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裁定葉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女子行蹤、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女子工作場所,至少遠離100公尺;然葉仍在去年5月28日晚間9時許,故意騎車到女子上班處。

葉等候女子下班離開,再次跟蹤、尾隨女子至臺南市東區崇德路與中華東路口,違反保護令,女子向第一警分局報案,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嫌再次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葉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沒有經過女子工作場所也沒有跟蹤她。

葉表示,之前有車辨系統拍到跟他一樣的車牌出現在桃園,但騎乘的人、車款跟他不同,有可能是僞造車牌;辯護律師則稱女子前後指述不符,先稱看見葉在店外徘徊,後來看見葉騎車尾隨,後來又稱沒有注意門口有沒有看到葉,只看到葉騎車經過門口一次。

辯護律師表示,女子工作場所店門口裝設有監視器,未見有葉在店外徘徊影像,警方調閱的監視器,也無從辨識騎車經過車輛的車牌號碼及人,亦無其他資料可證葉有行經該處,自不得以女子前後不符指述及模糊不清之照片,即認影像所示行經該處的人是葉。

法院認爲,女子與同事均出庭證稱,當天在工作場所門口發現葉姓男子蹤跡,隨即告訴同事及店長,同事因爲擔心女子安全,陪同女子騎車離開;二人在停等紅燈時,女子看到葉尾隨,以手勢告知同事。雖然證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法院指出,一般人對於事物記憶,會因時間經過而日趨淡薄,或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此爲記憶不可避免自然缺陷;本案距離審理期日已有近10個月時間,然女子看到葉姓男子出現,與同事一起走出店外查看,之後由同事陪同騎車,基本事實證詞前後一致。

法院再勘驗警方調閱監視器,認定葉當時確實有在附近騎車出沒,行車軌跡、時序與女子指訴相互一致,可證葉先騎車從女子工作場所前經過,待女子與同事離去,再出現於女子機車後方;葉並非偶然或一時不慎行經女子工作場所,而是刻意爲之,故意跟蹤、尾隨。

法院認定,葉對於自己案發當晚行車路線所爲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一再更異其詞,更與車辨資料及路口監視器擷取影像有所出入,要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葉當晚活動範圍、行車路線與時序俱屬一致,無系統辨識錯誤情事,辯護人所辯,與卷內事證明顯有違。

法院審酌,葉姓男子確有違反保護令裁定內容行爲,葉的跟蹤騷擾行爲侵害女子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造成她蒙受高度心理壓力,嚴重影響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葉犯後矢口否認,飾詞卸責,迄未與女子和解,依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判刑6月。

葉姓男子跟蹤心儀女子,觸摸女子機車座墊8次,遭判刑半年定讞,葉再因違反保護令臺南地院判刑半年。示意圖/記者袁志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