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跟蹤觸摸女子機車坐墊8次...判6月定讞還失業 民事再賠6萬元
葉姓男子跟蹤心儀女子,觸摸女子機車座墊8次,被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法院一審認爲摸坐墊與「性或性別」無關判無罪;二審認爲坐墊會接觸臀部,多次觸摸具有與性別相關的意涵,逆轉改判半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臺南地院再判葉要賠償6萬元。
葉姓保險業務員被控前年7月至9月間,多次在心儀女子任職的電信公司門市外逗留尾隨;女子報警調閱監視器發現葉3個月至少竟跟蹤她11次、觸摸她的機車坐墊8次,臺南地院一審判無罪,臺南高分院認定坐墊爲臀部接觸部位,具有與性別相關意涵,改判半年,最高法院今年8月駁回葉的上訴。
民事部分,被害女子主張,葉自2023年7月至9月間,共16次於夜間前往她任職的臺南市東區電信公司門市,反覆或持續對她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尾隨她返家,或接近工作場所跟蹤騷擾行爲,期間更觸摸她的機車座墊8次,已遭法院判刑6月。
女子表示,直到母親發現有人騎車尾隨她返家,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等2023年9月22日報警後,葉姓男子又3度尾隨、跟蹤她,讓她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葉的跟蹤騷擾行爲讓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使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葉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葉姓男子主張,女子沒有提出任何損害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過高,且他的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實在無力負擔。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認爲,葉姓男子對女子所爲侵擾行爲,並無正當理由,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界限,已不法侵害女子私人生活領域不受侵擾的精神自由人格法益,情節重大,造成女子精神上因此受有相當痛苦,其請求賠償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簡易庭審酌被害女子是大學畢業、未婚、在門市工作;葉爲大學畢業,目前待業中,無收入,有年長與罹病家屬需要照顧扶養等情;斟酌本案發生原因、加害情節、女子精神上所受痛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女子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爲適當。
葉姓男子跟蹤心儀女子,觸摸女子機車座墊8次,遭判刑半年定讞,民事部分臺南地院再判他要賠償6萬元。示意圖/記者袁志豪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