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被控欠管理費 管委會打官司吞敗 律師曝關鍵:合理

隋棠被控欠管理費,管委會打官司吞敗,律師解釋其受挫理由。(圖/隋棠臉書)

藝人隋棠今(2025)年7月,遭住家社區的管理委員指控積欠管理費高達11萬元,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北院認爲,管委會催繳的存證信函未寄至其戶籍地,無法證明她有收到,予以駁回。陽升法律事務所所律師洪國華指出,法院爲求慎重,會要求存證信函明確送達債務人才能發生效力,但因管委會未寄到隋棠戶籍地,也未如期提出收到支付命令的證明,會被駁回相當合理。

據瞭解,該豪宅管委會向法院主張,隋棠持有社區建物,卻積欠共計11萬3967元的管理費,經存證信函催繳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並同時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規約、存證信函影本等資料供法院審理。

然而,臺北地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指出,管委會7月23日聲請狀所附催繳的存證信函,寄送的並非隋棠的戶籍地址,8月8日陳報狀也未重新提出向隋棠戶籍地址寄送的催繳函及回執,亦未提出有人代收並轉交隋棠的相關說明,難認已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催告程序,故現今聲請北院對隋棠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但可提出異議。

律師洪國華說明,依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的規定,必須要將存證信函明確送達債務人才能發生效力,避免過往有人不住在戶籍地,卻莫名被法院認證要揹債的情形,可由現行法第509條排除支付命令可以公示送達的規定中看出。

本次事件中,洪國華解釋,管委會請求送達的地址不是隋棠的戶籍地址,還是由社區管理員代收,法院爲求慎重,會要求管委會補正隋棠確實收到支付命令的證明,然而管委會未於期限內補正,故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的聲請,此舉並不爲過。

洪國華強調,本案新聞中提到的情形,是管委會請求送達的地址連隋棠的戶籍地址都不是,甚至還是社區管理員代收,法院爲求慎重起見,要求管委會先補正隋棠確實有收到支付命令的證明,待管委會未於期限內補正後,裁定駁回管委會支付命令的聲請,此舉並不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