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管理費、毆打住戶!大樓管委會投票要求搬家 法官駁回

高雄市一處社區大樓,其中1戶所住的夫妻爲社區問題人物,社區管委會透過區權會投票通過,並向法院聲請強制遷離,但遭橋頭地院法官駁回管委會聲請。(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處社區大樓,其中1戶所住的夫妻爲社區問題人物,不僅撕毀公告、刁難管理員、欠繳管理費,甚至曾出手毆打其他住戶,社區管委會透過區權會投票通過,並向法院聲請強制遷離。橋頭地院法官指出,根據惡鄰條款,住戶要嚴重影響全體住戶才成立,駁回管委會聲請。

該大樓管委會主張,住於大樓5樓某戶的一對夫妻,多次毀損大樓公告並隨意棄置,並隨意張貼自行製作的公告,還踢鐵櫃刁難管理員、欠繳管理費、甚至曾出手毆打其他住戶及辱罵、還曾滋擾電梯維修廠商導致電梯無法使用,影響全體大樓住戶安寧。

管委會表示,大樓共129住戶,經區權會議有過半數之66戶參與表決,其中54戶表決同意將問題住戶強制遷離,因此向法院聲請假執行。

遭指控夫妻答辯指,隨意張貼公告屬於言論自由,且撕毀的公告皆是針對特定對象的不實指控,強調沒有刁難管理員,只是對所張貼的公告遭撕毀表達不滿,不繳管理費則是抵制管委會未修復公設的手段,更指控區權會實際出席住戶僅63戶未過半,因此決議無效。

法官審理時,考量若住戶有嚴重違反對全體住戶之義務、法令或規約時,致無法維持居住共同關係,需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於3個月內改善仍未改善,始得經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不過法官考量該對夫妻所涉及糾紛,多是與特定住戶間之私人宿怨或糾紛所致,大部分影響特定人及特定範圍,部分固影響公共事務運作,難以認有對全體住戶產生嚴重影響,尚不致達成需要強制遷離程度,因此駁回管委會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