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完房就移居美國!男積欠管理費5年6月 遭管委會提告求償

▲男子買完房子後就移居美國,積欠5年多管理費,遭管委會提告。(示意圖/記者許宥孺攝)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遭控訴,積欠5年多的管理費、總計達15萬元,因此遭社區管委會提告求償,同時要求黃男支付律師酬金8萬元,合計共23萬元。對此,黃男則反控管委會未盡管理責任,導致他房屋閒置期間門窗遭破壞,甚至還被當成社區垃圾集中場,因此拒付管理費。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黃男敗訴,應給付管委會2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社區管委會表示,依照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每戶每月管理費爲新臺幣2500元,惟黃男自107年11月起即未繳納,經屢次催討仍然無效,至起訴時已經積欠5年6月,回溯5年計算,積欠管理費共15萬元,因此提告求償,另要求黃男應負擔律師酬金8萬元,合計共23萬元。

黃男則辯稱,他於民國84年購入該屋,後即移居美國,直到110年間回臺查看時,發現房屋門鎖、窗戶均遭破壞,且在107年管委會成立前該房屋就被社區作爲垃圾集中場不法使用,管委會成立後竟放任住戶持續爲之,社區管理費之收取,本應以管委會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不動產權益爲前提,今管委會既未盡責,他自不負給付管理費之義務。

黃男還反控,管委會未盡管理維護之責,導致該屋日後修繕需支出300萬元、價格減損500萬元,且社區將該屋作爲垃圾場使用,受有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98萬9000元,且黃男亦因無從使用該屋,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39萬1000元,上開債權共計938萬元主張抵銷,故黃無給付義務。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黃男指控管委會未盡管理義務,然管委會在法律上就社區所應負擔之管理維護義務,僅限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各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則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管理維護之責。

法官指出,黃男雖辯稱該屋遭社區不當作爲垃圾場使用,但勘驗黃男提出的照片,雖有建物牆面斑駁,多有水泥、磁磚剝落,窗戶毀損之事實,但未見遭人堆置大型廢棄物;又黃男自稱84年購屋後即移居美國,直至110年才返回察看,該屋已經閒置20餘年,可能因氣候、地震等因素致屋況老化,難憑照片即認遭人破壞,因此認定管委會請求有理由,判黃男應給付2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