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遭超收報名費提告只求償200元 訴訟費就要7.5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雄(化名)先前報名參加某業者舉辦的甜不辣DIY活動,但原本的5項活動只做了2項,報名費還超收100元,因而決定提告求償溢收的活動費用共200元。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業者應賠償阿雄200元,還要負擔1500元的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阿雄提告只爲了討回遭業者溢收的200元,但光是訴訟費用就要1500元,是求償金額的7.5倍。(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與本案無關。)

阿雄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先前報名參加業者舉辦的甜不辣DIY活動,原本報名費用爲300元,活動包含介紹環境、魚丸與魚羹DIY、DIY鹽酥甜不辣、魚丸魚羹湯、現場點餐實戰,共計5項,但實際參加活動之後,發現介紹環境、DIY鹽酥甜不辣、現場點餐實戰都沒有進行,報名費還變成400元,因而決定提告,討回溢收的報名費和活動費用共200元。

業者則表示,報名費原本就是400元,活動也只有做魚丸跟魚羹而已,報名費300元、甜不辣DIY活動等文案是臉書團主撰寫的,阿雄應當向臉書團主求償。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檢視阿雄與業者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阿雄在詢問活動資訊時,曾一併貼出共計5項活動的文案,業者同意報名時,並沒有提到報名費應當是400元,或活動有任何調整之處。

法官表示,既然業者同意阿雄依上述條件報名參加活動,就與文案由誰製作無關,否則他當下就應該跟阿雄說明清楚,讓阿雄自行斟酌是否還要參加。

此外,阿雄還拿出消基會轉寄給他的業者回復郵件,內容提到,業者考量到DIY鹽酥甜不辣有高溫問題,所以不會讓小朋友操作,環境介紹部分,客人之所以會認識本店並報名課程,就說明客人已經瞭解本店的位置,相當於間接坦承活動當日沒有進行DIY鹽酥甜不辣、介紹環境項目。

最終,法官認定業者有不完全給付的情形,且具可歸責事由,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是判業者應賠償阿雄200元,同時還要負擔1500元的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