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爆管理費爭議 社區修繕責任誰來扛?」
臺北大直某豪宅社區爆出藝人隋棠與管委會的管理費爭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爭議核心表面上是積欠十一萬餘元管理費,背後卻凸顯臺灣社區常見的法律矛盾:當共有部分出現漏水瑕疵,管委會若怠於修繕,住戶是否能以自行支出的修繕費抵銷管理費?
隋棠指出,家中位於社區頂樓,長達三年遭受漏水困擾,屢次反映卻未獲管委會積極處理。最終她自掏腰包近五十萬元進行防水工程,並選擇以管理費抵銷修繕費用作爲抗議。然而,管委會仍以積欠管理費爲由,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場衝突之所以引發討論,正是因爲它觸及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兩條互相交錯的義務:住戶繳納管理費的強制性與管委會負責共有部分維修的責任。
周延法律事務所 SPHERE LAWFIRM TW-TPE 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依照法律規定,屋頂、外牆、排水管線等若非屬個別專有部分,均屬於社區共有部分,理應由管委會統籌維護,費用透過管理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分攤。若管委會怠於修繕,導致住戶財產受損,管委會確實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另一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同時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拒繳管理費。也就是說,即便管委會沒有善盡修繕責任,住戶仍不能隨意停繳或單方面抵銷。
周念暉律師分析,關鍵就在於「抵銷」的法律要件。依《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抵銷必須以「雙方互有確定、同種類、可得清償的債權債務」爲基礎。住戶主張的修繕費債權,除非已經獲得管委會承認,或是經法院判決確定,否則難以視爲「確定債權」。因此,單方面停繳管理費並主張抵銷,極可能在法院審理時不被支持。實務案例中,多數法院仍要求住戶先繳納管理費,再就修繕費另案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
周念暉律師也提供過往司法實務案例供參考,例如曾有住戶自行修繕屋頂防水後,證明事前有通知管委會而未獲處理,且修繕費用屬於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則法院承認住戶對管委會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不過,該請求通常需要透過另案訴訟確認,而非直接抵銷管理費,當然也不排除如果管理費訴訟還在進行中,住戶還是有機會可以以「反訴」來請求主張。
對一般住戶而言,若遇到管委會不處理漏水等共有部分瑕疵,應採取三個步驟。首先是完整保留證據,包括漏水照片、專業估價、存證信函等,確保日後能舉證。其次是透過社區會議與規約機制,推動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最後,若仍然沒有結果,則應循司法途徑,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或是如同前述以反訴或抵銷抗辯來主張。這樣也比較可以避免被認定爲單純惡意「拒繳管理費」。
對管委會來說,若共有部分出現重大瑕疵而長期不作爲,不僅損害住戶權益,也可能使管委會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透明化的修繕流程、即時迴應住戶的通報,並建立公共基金的合理運用與監督機制,纔是避免爭議的不二法門。
隋棠案例的爭點,並不只是明星的社會新聞,而是一個涉及千家萬戶的法律議題。住戶有繳納管理費的義務,管委會有維護共有部分的責任,兩者應該平行運作,而不是以一方的怠惰成爲另一方拒絕履行的藉口。若爭議無法解決,司法程序是最後的保障,但過程中的證據保存、程序遵循,纔是真正保護住戶權益的關鍵。
周念暉律師提醒,社區生活不僅是居住,更是一種「社區自治」、「共同治理」的精神。管理費與修繕責任之間的平衡,是法律框架下維繫社區和諧的基石。住戶要依法行使權利,管委會也要依法履行義務,唯有在制度與程序下共同運作,才能讓社區真正成爲安心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