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型光電違法?經濟部:光電板是庫區財產 設置依法不用申請

國內目前有6座水庫有水面光電設施,經濟部認爲,光電板屬於庫區財產,依法不需申請。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日在總質詢指出,水庫光電板設施超過使用年限,恐已違法,經濟部下午澄清表示,水庫光電板的申請使用,不適用《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因此沒有違法。

在民生用水來源的水庫上蓋光電板、清洗光電板,導致民衆對於用水品質有很大疑慮,王育敏21日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時指出,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範許可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年,但卓榮泰說,他們覈准是7年,遭王育敏批評違法。

經濟部說明,水庫管理機關主導規劃水庫型光電案場,因屬於管理機關在其管制區域內的財產利用行爲,所以不必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申請,此類案場的審查程序中,水庫管理機關本身就被納爲審查單位,可確保案場符合相關安全與環境規範。

水利署表示,甲方是水庫管理機關,乙方是光電廠商,因爲是管理機關甲方在管制區內的財產,因此依據相關規定都是不需要申請的,至於年限,則是按照各主管機關規定的年限去做。

水利署並且舉例,在水庫上面可能因爲公共安全而必須設置步道等工程,這些工程也屬於水庫管理機關,因此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安全評估如何,「我們管理上會知道,所以不需要做任何申請」。

水庫管理機關自己決定要水庫上設置光電板,並且自己審查可以設置光電板的制度,遭質疑「球員兼裁判」,水利署迴應,庫區可以做什麼事,庫區自己最清楚,相關的安規範,水庫管理單位都會在合約上要求。

此外,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水庫太陽能板清洗問題,經濟部表示,業者已承諾僅使用清水進行清洗,並將此規定納入合約條款,水庫管理單位也會派員會同監看,同時水庫光電案場的水質檢測,廠商會檢測,主管機關抽驗把關。

目前臺灣共有6座水庫設有光電設施,其中5座位於臺灣本島,1座位於外島。本島的5座中,有3座由農田水利會管理,1座是水利署、1座是自來水公司管理。各水庫光電設置容量:阿公店水庫約10.4MW、內埔子水庫約2MW、鹽水埤水庫約2MW、鳳山水庫2MW、烏山頭水庫 約13.7M、金湖水庫約2.1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