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出問題 「水庫光電板」爆違法覈准! 卓榮泰要經濟部重提報告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質詢時指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許可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政府覈准案卻達7年甚至20年,明顯違法。(王育敏提供/張睿廷臺北傳真)
臺南烏山頭等水庫設置水面光電設施引發爭議。行政院長卓榮泰21日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德國、日本、韓國都有水庫光電案例,我國標準不會落後,並強調光電板結構相當堅固,非臨時搭設,不過會請經濟部重新提出完整報告。
行政院長卓榮泰21日率官員赴立法院接受備質詢。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質詢時指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許可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政府覈准案卻達7年甚至20年,明顯違法。她反問經濟部長龔明鑫:「光電板漂在水面上,怎麼會是永久性設施?」
龔明鑫迴應,沒有違法,並稱系由地方政府覈定。王育敏再追問,「你們有沒有看條文?7年也超過規定。」不過龔明鑫仍堅持立場,強調依照地方覈准標準辦理。
卓榮泰表示,經濟部與地方政府皆採7年爲基準,並重申光電板屬非臨時性設施。王育敏則反駁,一個丹娜颱風就能掀翻一堆光電板,根本談不上堅固,要求行政院檢討並說明;卓榮泰最後承諾,將請經濟部提出完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