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型光電案場延長年限爭議 經濟部:不違法
針對水庫光電案場違法延長使用年限爭議,經濟部表示,爲水庫管理機關辦理招商,並不違反延長使用年限的規範。(圖/報系資料照)
針對水庫光電案場違法延長使用年限爭議,經濟部指出,目前水域型太陽光電案場,爲水庫管理機關評估後辦理招商,無須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另申請許可,也沒有第20條使用許可期限3年的限制,因此無外界所稱違法延長使用年限的情形。
水利署表示,目前設置水域型太陽光電之水庫,均爲水庫管理機關審慎評估在不影響水質及供水安全等條件下辦理招商。因屬水庫管理機關自行招商辦理,並完成相關審查,故無須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另申請許可,亦無第20條使用許可期限3年之限制。
水利署解釋,各案在招商時即明確要求廠商於後續清洗作業中僅能使用清水,不得使用任何化學清潔劑,以避免對水質造成污染;完成招商後,廠商須依契約規定提送興建計劃、營運計劃、安全維護措施及水污染防治計劃,報由管理機關審查覈可,並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及經濟部能源署申請籌設與施工許可後,方能進行興建與營運。
經濟部強調,會將清洗光電板必須以清水清洗的規範納入合約,管理單位會監看並檢測水質,主管機關也會抽檢,但其中缺少第3方監督,遭外界質疑球員兼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