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光電 卓揆:沒違法但檢討

臺南烏山頭等水庫設置水面光電設施,引發爭議,行政院長卓榮泰21日要求經濟部完整說明。(姚志平攝)

臺南烏山頭等水庫設置水面光電設施,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王育敏21日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水面建造物使用許可不得超過3年,水庫光電板顯然已違法。閣揆卓榮泰則堅稱「我們不可能違法」,但若尚未消除地方疑慮,也缺乏更直接有效方式監測水質,將重新檢討政策,也會要求經濟部完整說明。

經濟部表示,水庫光電板的申請使用不適用《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並沒有違反使用年限規定,並解釋水庫管理機關是主導規畫水庫光電案場的甲方,管制區域內的財產使用範圍,也是審查單位,確保光電案場符合相關規範。

王育敏昨提到,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使用許可不得超過3年,但經濟部卻覈准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長達7年、甚至20年的合約,明顯違法。她強調,除非屬於永久性設施,纔可不受3年限制,「漂浮在水面的光電板怎麼能算是永久建物?」要求行政院儘速提檢討報告。

經濟部長龔明鑫坦言覈准期限爲7年,但強調「沒有違法」。卓榮泰表示,德國、日本、韓國等國都有類似水庫光電案例,臺灣的標準不會落後,經濟部與地方政府採7年爲標準,因爲光電板絕對不是臨時性設施,結構相當堅固。但王育敏諷刺說,一個颱風就把光電板吹翻,怎麼不是「臨時性設施」?

卓榮泰最後表示,若無法消除地方疑慮,水質也無法直接、有效監測,一定會慎重檢討相關政策,行政院將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迴應監察院調查報告,並完整說明後續處理方向。

水利署表示,除了光電案場,相關公共安全像是步道等工程,管理機關清楚哪些工程可以做、不能做或者怎麼做才合規,因此不需要做任何申請,至於使用年限則是依各主管機關的規定。

經濟部指出,目前全臺有6座水庫有光電案場,本島的5座中,有3座由農田水利會管理,水利署、自來水公司各管理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