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假不回營區報到逃兵170天 海陸二兵送法辦下場出爐
收假不回營區報到逃兵170天,海陸二兵送法辦下場出爐,判處有期徒刑4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時任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二兵,在2023年4月入營報到後,是義務役現役軍人,他在4月22日中午12時許休假離營,預計於4月24日晚間7時收假返回營區,竟基於無故離去職役之犯意,收假時間到了卻未返回營區向所屬單位報到,直到170天后被緝獲爲止,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案經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的連隊輔導長作證時指出,當天他發現阿國於收假時間屆至,並沒有按照時間返回營區,竟然無故離去職役,他便透過電話聯繫阿國,但是阿國卻表示,因爲他在外有積欠債務,需要先還清債務。後來再透過LINE聯繫阿國,嘗試聯繫並說服他能夠返回營區,但是阿國均是「已讀不回」。
法官審酌,阿國行爲時是一名現役軍人,竟然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居然無故離去職役近6個月;並考量他犯罪後之態度、行爲時之年紀、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30日,或戰時逾6日者,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