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假不回營區躲在烏來 陸戰隊二兵被憲兵抓到慘了
收假不回營區躲在烏來,陸戰隊二兵被憲兵抓到慘了,判處有期徒刑3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今(2025)年初入伍,在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服役擔任二兵,沒想到阿國竟基於意圖長期脫免職役之犯意,在他休假離開營區之後,並沒有在收假時間返回營區向部隊報到,直到4天后,他被憲兵隊在新北市烏來區尋獲,案經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法予以起訴。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他的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所爲,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離去職役罪。法官考量,阿國明知於服兵役期間,收假時應遵期返營,但是卻爲了脫免職役,因而逾期未歸營,所爲實有不該。
法官審酌,阿國是義務役士兵,脫免職役之時間僅約4日,就被憲兵隊派員尋獲,阿國違背義務之時間尚非甚長;並且考量阿國先前有違反森林法及毒品的前案紀錄,素行難謂良好,無從爲他量刑有利之判斷。
法官認,阿國在犯後坦承所做出的犯行,他的犯後態度尚佳,得爲從輕量刑之考量因素。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離去職役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單純逃亡罪):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