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程序化交易管理,三大交易所同步明確

中新經緯4月3日電 4月3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出臺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全面細化規定。

據上述交易所相關負責人介紹,2024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爲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三大交易所制定了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全面細化規定。

實施細則立足於中小投資者佔絕大多數這個最大國情市情,旨在因勢利導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充分體現了“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一方面,通過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等安排,明確監管預期,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強化高頻交易監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實施細則於2025年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爲市場主體進行適應性調整、做好技術準備,預留過渡期。

細化四類異常交易行爲

實施細則對證監會《管理規定》規定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爲的構成要件,主要考慮有四方面。

一是瞬時申報速率異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往往短時間內申報量大,較其他投資者具有明顯的速度優勢,若發生程序錯誤造成大量連續錯單,還可能影響交易所交易系統安全。有必要從限制申報速率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高頻交易降低申報速率,減少對交易系統的衝擊。

二是頻繁瞬時撤單。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能借助技術優勢,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單,交易行爲可能不完全以成交爲目的,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從限制頻繁瞬時撤單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降低報撤速率,延長訂單停留時間。

三是頻繁拉擡打壓。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可能在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擡打壓行爲,可能消耗個股短期流動性,引發股價快速波動。有必要從限制頻繁拉擡打壓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適當分散交易,減少對個股的衝擊。

四是短時間大額成交。其中,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負責人提到,同一機構管理人管理的產品在市場漲跌劇烈時可能觸發相同的交易信號,導致大量產品短時間內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風險,不利於市場平穩運行。有必要對單家機構管理的所有產品短時間內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併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機構加強整體風控,避免集中交易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據悉,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已就上述異常交易行爲制定有關監控指標,自2024年4月起開始試運行。從試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爲不會受到影響。

交易所發現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後,將採取哪些措施?

據介紹,以上交所爲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的,上交所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二是對於因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本所採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求其指定交易會員暫停其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

三是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因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的,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商請協同採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

三大交易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

實施細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一是督促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從維護交易所繫統安全出發,要求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按照實施細則和前期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的通知規定,在履行一般報告要求基礎上,額外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和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實系統測試和應急方案相關要求,發生系統故障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將從嚴採取監管措施。

二是針對性設置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針對高頻交易申報速率快、報撤頻率高等特點,設置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等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爲的引導和約束。

三是加強交易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爲管理。

四是差異化收費。適時制定差異化收費方案,以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基礎,對於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根據其實際交易情況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費、撤單費等費用,通過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降低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相關標準、方案將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適時制定出臺。

對於滬股通以及深股通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如何參照適用實施細則,上交所和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滬股通以及深股通投資者參照適用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程序化交易監管對滬股通及深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同時,兼顧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實際差異,做出適應性安排。(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