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高頻交易標準 對四類異常行爲重點監控!三大交易所集體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細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楊坪 深圳報道

4月3日晚間,滬深北交易所正式發佈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針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深滬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於2025年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

去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

在行業人士看來,《實施細則》及配套規則進一步細化落實了證監會《管理規定》的監管要求,有利於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加強高頻交易投資者監管

《實施細則》立足於“中小投資者佔絕大多數”這個最大國情市情,旨在因勢利導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充分體現了“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

資料顯示,我國資本市場2.25億投資者中,99%以上爲個人,其中絕大多數爲中小投資者,交易量佔全市場比例長期在六成以上,是資本市場最爲重要的參與力量之一,也是資本市場最大的國情、市情。

廣大中小投資者以人工盯盤、手動下單爲主,程序化交易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下單,相較於中小投資者而言有着明顯的技術優勢、信息優勢以及速度優勢,引發了市場對其交易公平性的質疑。

因此,《實施細則》一方面通過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等安排,明確監管預期,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強化高頻交易監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把高頻交易作爲監管重點,並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

據交易所介紹,從海外經驗和監管實踐看,高頻交易投資者雖然數量佔比較少,但交易頻次高,市場影響較大。

從測算情況看,高頻交易九成以上爲機構投資者,幾乎沒有中小投資者。

《實施細則》在報告內容、交易收費、交易監管等方面對高頻交易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報告內容、適當提高收費標準、要求會員從嚴管理等。

市場認爲,《實施細則》通過要求其履行額外報告義務、設置異常交易指標限制其交易速率、實施差異化收費增加其交易成本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引導高頻交易降頻降速,營造相對公平的市場環境,爲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增添了一道有力屏障。

明確異常交易監控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實施細則》對《管理規定》中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爲的構成要件。

據規定,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的,交易所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二是對於因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盤後限制交易措施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求其託管會員暫停其使用深交所主機託管資源。

三是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因發生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限制交易措施的,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商請協同採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前期,三大交易所已對上述四類股票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制定具體監控指標,自2024年4月起開始試運行。

從試運行情況看,觸發相關指標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營等機構投資者,基本未涉及中小個人投資者,投資者正常交易行爲不會受到影響。

交易所表示,設置四類監控指標旨在引導程序化交易降頻降速,防範程序化交易共振風險,降低對市場的不利影響。

“例如,同一機構管理人管理的產品在市場漲跌劇烈時可能觸發相同的交易信號,導致大量產品短時間內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風險,不利於市場平穩運行,因此設置短時間大額成交指標,對單家機構管理的所有產品短時間內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併監管,引導量化機構加強整體風控,避免集中交易影響市場平穩運行。”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行業人士看來,交易所通過設置頻繁瞬時報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等異常交易行爲指標,加強了量化交易行爲監管,對量化交易頻繁秒撤次數、撤單率作出限制,並限制其在個股上小幅拉擡打壓的次數,引導量化交易延長訂單駐留時間,減少日內反覆交易的頻次,避免量化交易在個股上頻繁報撤單、頻繁拉擡打壓股價,影響其他投資者尤其是受個股價量波動影響相對較大的中小投資者的交易判斷,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壓實會員客戶程序化交易管理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實施細則》還將會員客戶管理作爲程序化交易多層次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細則》要求會員遵循合規審慎、風險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則,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爲的管理,對會員在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覆蓋日常監測監控、管理措施安排、配合交易所監管等各環節。

同時,《實施細則》要求程序化交易機構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健全程序化交易指令審覈和監控系統,防範和控制業務風險,避免短時間集中大量交易影響市場有序運行的行爲。

從海外經驗來看,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自動化下單的申報速度快、申報量大,一旦出現操作失誤、程序漏洞等問題,往往會影響交易所交易系統安全,破壞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甚至帶來鉅額損失。

《實施細則》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滿足交易所關於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可用性、安全性與合規性要求,強調投資者進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並在風控制度、技術規範、測試要求、系統監測、主機託管服務等方面對會員加強要求,切實維護交易系統安全。

嘉實基金表示,《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在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別是對於高頻交易的認定及差異化監管,進一步規範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秩序,對於減少程序化交易行爲的市場衝擊、降低非理性的市場波動都有着積極作用,維護了資本市場的公平與穩定。同時,《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系統和風控合規建設提出了技術及管理要求,促進了程序化交易的健康、有序發展,對於進一步改善資本市場環境、吸引長期資金入市,都有着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