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發佈程序化交易自律細則,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4月3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簡稱“北交所”)正式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對市場的影響中性,符合各方預期,實現了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平穩落地。
《實施細則》規定了4類針對程序化交易的重點監控行爲,對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中小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爲不會受到影響。
專家認爲,《實施細則》的發佈時機已成熟。此次正式發佈的《實施細則》與前期徵求意見稿相比,內容變動不大,市場已具有明確預期,整體影響中性。《實施細則》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爲市場預留了充足的業務、技術準備時間。
高頻交易標準的設置,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
北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實施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北交所設置這一標準,借鑑了境內外成熟市場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結合了自身監管實踐經驗,同時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高頻交易認定標準,交易所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是聚焦重點,注重實效。從海外經驗和境內其他市場監管實踐看,由於存在較高的技術門檻,高頻交易投資者數量雖少,但因交易頻次高、交易量大,市場影響較大。《實施細則》規定的認定標準,有利於聚焦重點羣體,集中監管資源,切實發揮監管實效。
二是突出特點,便於執行。高頻交易認定標準是市場主體判斷自身行爲的基礎,不宜過於複雜,實踐中應當具備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報速率)和流量(單日申報筆數)最直接體現高頻交易特點,同時也反映高頻交易對交易所繫統安全和市場秩序的影響,以這兩個要素作爲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便於理解和執行。
三是有序銜接,持續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已對高頻交易做出了針對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監控中也予以重點關注。《實施細則》沿用了相關標準,與前期建立的報告制度有序銜接。同時,《實施細則》也規定,交易所可以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情形和差異化管理要求進行調整。後續,北交所將持續做好監測監控,評估高頻交易管理情況,根據監管實踐不斷完善。
從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實施細則》從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一是督促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從維護交易所繫統安全出發,要求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按照《實施細則》和前期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的通知規定,在履行一般報告要求的基礎上,額外報告高頻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和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實系統測試和應急方案相關要求,發生系統故障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北交所將從嚴採取監管措施。
二是針對性設置異常交易監管標準。針對程序化交易申報筆數多、交易股票多等特點,設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爲的引導和約束。
三是加強交易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北交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爲管理。
四是差異化收費。適時制定差異化收費方案,以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爲基礎,對於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根據其實際交易情況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費、撤單費等費用,通過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降低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相關標準、方案將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適時制定出臺。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投資者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的,北交所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對其採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二是投資者因發生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被採取暫停證券賬戶交易或者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措施的,視情況通報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商請協同採取現場檢查、約談提醒等措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張曉翀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