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賦權十年,新制定地方性法規超過5000件

中國日報6月6日電(記者 曹音)今年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賦予所有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第十個年頭。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我國目前享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主體共323個,包括289個設區的市、30個自治州和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十年來新制定地方性法規已超過5000件。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紹,立法法修改十年來,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推進城鄉建設與管理、基層治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立法,涵蓋物業管理、文明促進、煙花爆竹、城市養犬、垃圾分類、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以小切口、小快靈立法,着力增強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停車、養犬、燃氣、飲用水等基層治理問題,因地制宜滿足了當地治理的需要,也體現出鮮明的地方特色。

在經濟發展領域,制定《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台州市促進鄉村片區組團發展規定》等,通過立法加強城鄉建設與管理,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例如,溫州作爲2015年新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隨着經濟社會高速發展,長期以來一直提出地方立法權的需求,在2015年新賦予地方立法權伊始就率先制定《溫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十年時間已制定《溫州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等20餘件地方性法規,積極用法治手段迴應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需要,爲改革創新提供法治支撐。在基層治理領域,制定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宿州市制止餐飲浪費行爲條例、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等,加強民生領域保障,不斷提升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例如,濟南作爲原49個較大的市之一,在立法法進一步明確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限後,不斷探索發展,堅持精準管用,能具體的儘量具體、能明確的儘量明確,突出"關鍵的那麼幾條",切實提高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實效性。在制定《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過程中,針對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監管越位、要求千篇一律的問題,全面落實創新城市服務管理要求,在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取消其管理職責,鼓勵自主原創,在條例實施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果。

在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一些設區的市制定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嘉峪關市綠化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等,爲守住綠水青山提供法治支撐;在歷史文化保護領域,制定《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條例》、《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洛陽市二里頭遺址保護條例》等,通過法治手段加強各地優秀歷史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武增說:"可以說,已制定的這些地方性法規爲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激發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她指出,我國是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地域遼闊、人口衆多,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與這一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爲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立法法根據憲法確定的原則,確立了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其中,地方立法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重要補充,最主要的職能就是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政策、中央精神、國家法律落地生根,解決好法治通達羣衆、通達基層的"最後一公里"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蔡人俊告訴記者,實踐中地方立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實施性,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辦法,使上位法規定更加具體細化、更具可操作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二是補充性,在法定權限內製定關於地方事務的條例、規定,爲地方發展和地方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探索性,按照"不牴觸"原則,對國家尚未立法的事項,通過地方立法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特別是,對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範還不具備條件的,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所以,在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前提下,應當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立法工作,落實落細上位法的規定,突出地方特色,解決實際問題。

此外,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則和要求,立法法不斷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和方式,確保立法項目的確定、起草、審議、通過等各個環節,反映最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2015年修改立法法,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加了"堅持立法公開"的內容,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的制度,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意見機制,不斷擴大代表對立法工作的參與,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衆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2023年修改立法法,對民主立法原則作了補充完善,在立法的基本原則中明確立法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同時健全吸納民意、彙集民智的立法機制,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和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明確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通過多種形式發佈立法信息、介紹情況、迴應關切;明確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也應當及時公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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