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公佈三個月,多地啓動配套地方性法規立修工作

自民營經濟促進法(下稱“民促法”)公佈實施以來,江蘇省、河南省、山東省、福建省、珠海經濟特區等多地正推進配套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或修法工作。

7月28日,《江蘇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草案)》與《福建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同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河南省、山東省在此前起草公佈了草案,目前《河南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與《山東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珠海經濟特區則啓動了對2016年起施行的《珠海經濟特區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的修訂工作。此外,陝西省、安徽省、天津市等多省市都已開展相關的立法調研與研討工作。

貫徹“公平競爭”原則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已公佈的地方性法規基本貫徹了民促法這一上位法的主要精神原則。民促法對“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原則的強調,以及爲“公平競爭”設立的專章內容,包括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使用等,被地方性法規草案重申或強調。

山東省曾於2021年出臺《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此次新啓動《山東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的立法工作,爲“立新廢舊”。已公佈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爲“公平競爭”設立了專章,在平等准入、公平競爭審查、平等對待、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融資服務平等、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在修訂現行條例時,調整了章節結構,新增“公平競爭”專章,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禁止在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

福建條例草案也對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出規定,強調保障民營企業在要素獲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參與及融資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明確融資平等,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規定,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變相提高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成本。

細化權益保護

考慮到地方性法規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上述條例草案中對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補充,力圖增強可實施性,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個重點。

民促法的一大核心內容是權益保障機制。針對民營企業“要賬難”的老大難問題,該法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應收賬款保護,強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爲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爲結算依據。

山東條例草案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強制民營經濟組織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河南條例草案則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民促法還對中小民營企業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不得約定“背靠背”條款,與最高院先前已經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相呼應,共同保護中小民營企業的收款權利。

正在推進中的多部條例的草案吸收了這項規定,河南條例草案還進一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防範化解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長效機制,發揮違約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登記(投訴)平臺作用,加強投訴事項的分辦、催辦、督辦和反饋。加大對拖欠主體的函詢、約談、督導和通報力度,依法公佈大型企業逾期未支付民營經濟組織款項信息。

此外,民促法在突出對民營經濟組織及民營經濟人士的權益保護上,還規定了“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以及“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珠海經濟特區民營經濟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就此進一步規定: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另值得注意的是,民促法還對異地執法行爲做出了規範,規定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國家機關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爲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前述規定直指近年來備受關注的異地趨利性執法行爲。

河南條例草案對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實施異地執法應當提前向民營經濟組織所在地同級執法機關書面備案執法依據、事項範圍,並接受依法監督。跨省域調取證據材料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持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協作函,並不得重複調取已由本地執法機關依法覈查的同一事實證據。山東條例草案則規定: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當爲民營經濟組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力,造成相關財物損毀滅失的,應予賠償。

完善法律責任與權力監督

在法律責任方面,民促法的規定較爲原則,一些地方性法規也進行了細化與補充。比如,民促法中雖然有關於收費、罰款的禁止性規定,明確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但該法律沒有明確違反此項規定的法律責任。

山東條例草案則進一步明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民營經濟組織亂收費、亂罰款、攤派財物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江蘇條例草案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預經營主體依法⾃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的;或利⽤職權指定、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向民營經濟組織轉嫁中介服務費⽤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加強權力機關監督方面,江蘇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專項⼯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式,加強對本⾏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的監督,並在預算決算審查和預算執⾏情況監督中,加強對本級財政涉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的各類資⾦使⽤情況的監督。

此前民促法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迴應了一些委員提出的增加人大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的建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曾告訴第一財經,此建議是希望通過聽取與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與定期執法檢查或者諮詢的形式,督促各地依照法律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加強對該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但這項規定並未出現在最終的民促法中。

除了上述提及的立法工作,陝西省、安徽省、天津市等多地在民促法公佈後,也已陸續推進本地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辦法》已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25年度11月份審議項目,立法推進會已召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啓動。預計今年將有更多地方起草公佈地方性的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草案。